热点:“微信庭审”需在快速发展中改进完整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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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院在宁波召开了中国移动微法院考试推广会,据《浙江日报》报道,从4月1日开始将移动微法院考试范围从浙江扩大到北京、辽宁、上海等12个省(区、市)辖区内法院,使用移动网络技术推进事件的复杂分流
移动微法院是浙江省馀姚法院首次向全省宣传的使“微信诉讼”成为可能的小程序,使用面部识别、电子签名、实时语音视频交互等技术,从民商事一、二审案件的起草到全过程的在线 事实表明,这可以说利润很多。 比如,大众的方便,司法效率的提高,审判资源不足的缓和等。 当然,任何东西都不完美,对“微信审判”来说,都需要在探索中迅速发展和完善。
首先,在“隔空”审判模式中,如何执行“谁将谁绳之以法”? 对诉讼参加者来说,不是所有人的法律意识都很强,所以为了确保“微信审判”的效果,法院可以从起草开始,对诉讼参加者进行“预习”法律常识的相对合作。 微信中以图像文字排列的形式,可以多角度传播诉讼参加者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典型例子。 另外,还可以邀请律师、大学法律专业的师生参加普法志愿者,在网上与诉讼参加者交流,接受咨询,进行问答。 这样做不仅为下一次审判奠定了基础,司法程序和法治观念也通过这样的“普法课”传达,诉讼的效果会更理想。
其次,在“隔空”审判模式中,如何保障司法的认真性和仪式感。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违反的情况令人担忧。 有些诉讼参加者在审判中抽烟、躺在床上开庭、在网吧和百货公司参加审判,严重影响了“微信审判”的手续正常有序地进行。 对此,法官面临困境:放任诉讼参加者的失范行为,无疑会损害法律的认真性,逐一纠正会影响审判的效率。 我认为为了更好地保障审判的效果,有必要在各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微信审判”的场所。 这样做的好处是专家在现场维持审判秩序,促使诉讼参加者遵守审判纪律。
其三,在“隔空”审判模式下,社会公众如何实现知情权。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所说,“微信审判与视频远程审判相比,一个首要问题是如何让公众参与审判过程。 ”。 笔者的期待是,“微信审判”早日实现与审判直播的对接,接受公众监督。 另外,加强特约监督人员队伍建设,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老法官、高级律师参加审判评价,监督“微信审判”。 客观上,微信可以比较有效地降低监督价格,而且监督不受地点限制。 法院敞开心扉,完善制度设计,引进公众监督这一“盟军”,为“微信审判”搞好“啄木鸟”,就能比较有效地保障审判质量。
“微信审判”只有在规范中宣传和迅速发展,移动微法院的步伐才能更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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