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简析《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经营者对行政部门的协作义务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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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馀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晓斌
《电子商务法》经过四审,最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正式通过,已于年1月1日施行。 这项法律的颁布,先从法律层面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各相关部门调查电子商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力,显著增强行政管制力度,巩固了电子商务活动行政监督管理的基础。 特别重要的是确定EC平台经营者对行政部门的合作义务,在提交主体的新闻义务、违法行为报告义务等方面为行政部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本文整理了相关合作义务,并与过去的规定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一些个体意见。
一、《电子商务法》中EC平台经营者合作义务的具体规定
鉴于目前以电子商务大平台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模式,平台经营者在网络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不仅掌握了大量平台内经营者新闻,这在现在的模式中还取决于行政机构 这次的《电子商务法》重点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以下合作义务。
1 .平台内经营者主体的报刊提交义务( 28 )
2 .违法行为(不许可经营行为、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法律禁止销售物品)报告义务( 29 )
3 .根据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关于电子商务数据的新闻义务( 25 )
4 .在行政机关告知的平台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的合作义务( 38 )
5 .确保平台新闻的完善、保密、可用和3年的保留( 31 )。
行政机关要通过EC平台经营者开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开辟双向合作途径。 即,行政机关依法从平台经营者中取出相关情况,对平台经营者协助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的平台,另一方面,平台经营者自己提供平台内经营者主体的消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
《电子商务法》根据以上网络监督管理的实际诉求,通过第28条和第29条确立了平台经营者积极提交主体数据、报告违法行为的义务,通过第25条、第31条和第38条行政机关依法获取数据新闻 其中,《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确定平台内经营者大致进行市场主体的登记,这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监督管理具有基础作用, 在此基础上,第28条为确保平台运营商切实履行平台内市场主体的新闻,《电子商务法》在第80条第(2)项、第(3)项和第83条中记载了上述的
二、《电子商务法》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执法的相关影响
(1)《电子商务法》确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促进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监督管理等业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现实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责任划分。 》电子商务活动需要各部门各级政府统一管理和共同管理。 另外,《电子商务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是,共计15条、9条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有关,在设定罚款行政处罚的8条中,7条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权限中,6条具有独占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地位, 很明显,从法律责任的设定来看,电子商务活动主管机关尚未确定,但在《电子商务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主要的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顾客权益保护、电子商务公平竞争(垄断禁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电子商务法》确立的立法目的,掌握落实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慎重监督,积极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迅速发展。
(2)电子商务法全面加强了平台运营商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义务
掌握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主体新闻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监督管理的基础,迄今为止的原工商总局( 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方法》对自然人网店的办理主体登记有比较宽松的规定 由此最突出的弊病是呈现线上线下的规范分离,使电子商务活动成为假冒伪劣商品蔓延的温床。 《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不仅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而且积极向平台经营者提交主体新闻。 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网络市场主体行为进入行政机关的自主监督管理视野,网上违法行为以同等标准解决。
根据《电子商务法》28条的义务设定,平台经营者必须积极对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广泛明确相应水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
除了提交主体报纸的合作义务外,平台经营者自己报告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关于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等合作义务都由《电子商务法》规定。 在《电子商务法》环境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活动,必然会迎来更充分的平台合作和更频繁的远程合作,由此可以形成许多共同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有利局面。
(3)《电子商务法》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开展互联网监督业务的有力保障
这次新法比较全面地规范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吸收了以前《网络交易管理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应该说从部门的规则水平上升到了法律水平,规范的权威度和影响大大提高了。 《电子商务法》不仅扩大了EC平台经营者运营平台的管理义务范围,而且在法律责任部分,分层设定行政处罚,罚款法定幅度上限达到200万元,力度可谓空前。 利用《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网络监督管理工作,具备相应的监督措施,通过行政执法有力地保障平台经营者责任的落实。
具体表现为:第一,关于EC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宣传激励性条款明显减少,许多平台经营者的义务有相应的直接行政处罚的不利结果。 第二是法律责任的层次设定,从第76条、第80条、第81条、第77条、第84条、第82条、第83条开始按降序增加,除罚款外,还包括停业整理的处罚复印件。 第三要设定处罚最重的三种行为,分别对技术特征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侵犯客户权益,侵害知识产权,证明立法关心的重点,这也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来监督管理的要点行业。 第四,执行平台经营者的合作义务以整改为主,包括28条主体新闻提交义务、29条违法行为报告义务、31条保留相关平台新闻义务等,对应的法律责任都优先适用纠正命令,逾期再授
三、EC平台经营者关于合作义务条款的比较和操作意见
1、《电子商务法》第28条关于提交主体新闻的
《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新闻”,该条款的复印件是《电子商务法》首次设定的合作义务 迄今为止的《网络交易管理方法》和《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方法》没有类似的规定,其重要作用已经阐述。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需要处理四个问题: 1、新闻提交地点。 从地区角度来看,平台经营者提交给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提交给该具体电商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平台经营者的角度来看,该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 从等级的角度来看,平台经营者必须提交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其经营规模和影响的大范围明确提出相应等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报刊提交的复印范围。 电子商务有其特殊性,除了上次传来的注册经营新闻外,还必须体现互联网要素。 例如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收货地址、ip地址等。 3 .报纸的提交途径和时限。 建议统一建设报纸发行数据接口,建立报纸发行渠道,用电子数据传输的方法发行,尽量同步完成。
2、《电子商务法》第29条关于自愿报告违法行为的问题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服务新闻处于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不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以及发表的商品和服务新闻建立检查监视制度,工商行 发现违反规则的行为时,《电子商务法》仅限于平台经营者的报告义务发现本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情况,即无证经营、严重不合格商品、禁止销售商品等时的报告义务,对平台经营者进行违法行为监视控制
3、平台经营者的设定未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执法机关的要求,采取关于平台内违法行为的必要限制措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 》《电子商务法》中没有类似条款的文案,但并不意味着平台经营者完全没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违法行为采取制止措施的义务。 具体来说,在《电子商务法》第38条和第45条中,平台经营者知道有侵犯客户权益、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经营者的要求可以作为上述条款的“知道”情况之一。 由此,对于侵害顾客权益和侵害知识产权这两种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另外,从另一个立场可以看出,关于与上述条款相关的其他违法行为,电子商务法没有规定平台经营者在相应的协助下采取制止措施的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仍然需要通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平台经营者提出要求。 因此,从共同处置平台违法行为的立场出发,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范围正在减少。
四、结语
《电子商务法》出台后,相关学者、律师、法务商都有不同程度的解释,加深了对该法律的理解,各大平台经营者也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合规计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电子商务法》明确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充分理解《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本意和具体规定,积极监督前进,开展行政指导,对平台经营者全面执行各项法定义务,正式实施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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