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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法治频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4阅读:

本篇文章2455字,读完约6分钟

杨东王映雪(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网络安全研究中心)

现在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新闻技术不断突破,数字经济迅速发展。 网络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核心引擎,平台经济非常有规模。 但与此同时,一系列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网络黑色公关行为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对此,公司应遵守“当然不作为”的本分,不实施对市场竞争机构有害的行为。 竞争执法机构要综合开展竞争执法和竞争倡导工作,在许多管理下,得到许多合作,实现竞争文化培育和竞争文化熏陶的良性互动,构建良好的网络竞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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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良性竞争秩序

网络黑色公关行为是网络公关行为的异化。 网络公关是商业竞争的正常手段,社会组织、公司法人可以利用网络、数字通信、媒体互动等传达手段形成公关形象,维护品牌从业者的声誉。 但是,如果这种行为超出了网络公关的正常范畴,就有可能将正常的网络公关行为异化为“网络黑色公关”。 比如上个月,“男孩偷拍了母亲的睡眠颤抖声,3日播放了258万次,但父母不知道! 》的复印件在微信公众平台等平台上发表了430多次,这个意思是批评抖音文案规定的无力文案,内部配合的相关视频、截图明显与抖音不一致。 这种炒作和谣言的行为是网络黑色公关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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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q战争”中的商业诋毁、360水滴直播黑公关事件、移动ofo黑公关事件、颤抖黑原稿炒作事件、牛奶制造商蒙牛伊利信息战争到汽车工业行业吉利长城,相互诉说对方黑公关,黑公关从互联网领域以前就传来了。 通过编造、传达、操纵某组织同行竞争对手的负面消息损害同行竞争对手的声誉,或者解决某组织的负面消息不传达负面舆论,或者策划负面的事情,从而成为同行竞争对手的企业。 网络黑色公关表现出组织、大规模的优势,作用范围也从维护单一的公司品牌逐渐扩大到公司战术竞争、融资竞争等核心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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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就像河水,既可以载舟,也可以想要船。 网络黑色公关行为异化网络公关行为的正常形态,打破良性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传达媒体的公共说服力,对中国网络经济的稳健快速发展有很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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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网络黑色公关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或传达虚假新闻和误解消息,损害同行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商品声誉。 有网络黑色公关行为的经营者故意实施,编造、传达虚假新闻或误解新闻的行为,有可能对同行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商品声誉造成损害的,满足商业诋毁的构成要素,制定“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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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强调网络黑色公关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评价网络黑色公关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谘询,首先要看是否满足商业谘询的四个组成部分。 第一,主体要件看网络黑色公关行为的主体是否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 通常,经营者实施的损害同行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诽谤行为是常规侵权论所,多属于我国民法名誉权条款的规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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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主观上看网络黑色公关行为是否是故意的。 所谓“故意”,另一方面,行为人应该有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别人的商誉的结果。 另一方面,行为人应该具有希望或放任这种商誉损害结果的发生的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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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象要件看互联网黑色公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否是同行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商品声誉。 这里需要对两个问题进行评分。 其中之一是关系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其二,商业谘询行为所指的对象能否识别、确定,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对比的同行竞争对手。 比如2011年上海凯某生物科技有限企业等和上海某岸新闻技术有限企业等商业谘询上诉案中,汉某企业以言行为导向的对象是“某某外资公司”,不能让相关公众与原告相关或与竞争者进行核对,不构成商业谘询。 对此,在2011年佛山市威特公路养护设备有限企业和南京英达公路养护车制造有限企业的商业谘询上诉案中,江苏省高院表示:“商业谘询应该与特定的同行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指定某某为特定的同行竞争对手,不 因此,威特企业与使用包括英达企业在内的所有红外线加热技术的这种同行竞争对手相比,通过提高自己的微波加热技术,忽视红外线加热技术,商业上诋毁的同行竞争对手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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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客观上,看互联网的黑色公关行为是否编造和传播虚假新闻和误解新闻,同时带来一定的损害结果,或者使损害结果成为可能。 这里有两个重点。 其一,经营者如果只报道同行竞争对手的负面消息,不一定构成商业诋毁,报道时要评价经营者是否履行慎重的义务。 经营者进行不客观的报道,可能导致同行竞争对手商誉不合理、追加损害的,构成商业诋毁。 其二,损害的结果不仅包括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害,还包括可能发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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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限制网络黑色宣传行为

在全面接受数字时代的今天,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典型形态。 但是平台的垄断现象也越来越明显,网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激烈。 以“黑色公关”的形式出现的商业诽谤行为就是其典型的实例。 对于建设和控制数字基础设施的网络平台,整个社会需要转变监管思路,升级监管战略,完善法律法规,实现全面的监管升级。 对于以“网络黑色公关”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维持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应该坚决抵抗,全面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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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黑色公关行为的规制,必须多方面合作。 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作为经营主体,必须自觉规范竞争行为,承担社会责任,维持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条件可以进一步细分,立法部门应该结合社会经济的新形势进行及时的法律修改。 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制定真正积极有效的竞争政策和切实有效的公共政策,探索建立开放的社会协同管理体系,将领域协会的监督管理、公司的自律和民众的监督纳入管理系统。 许多人积极合作,共同努力,构建健康的网络经济秩序,可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产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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