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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泉
赵某在《孔夫子古书网》(以下简称“孔网”)公开拍卖已故漫画家丁聪的信和手稿,丁聪的子丁某认为侵犯了家人和自己的隐私,决定在北京古城图书有限企业(孔网的全员和经营者,以下简称古城企业) 8月23日,北京网络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古城企业构成侵权,二被告连续15天在孔网主页刊登道歉声明,判定向丁某道歉。 赵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古城企业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北京网络法院最近审理的侵犯名人隐私事件,通过审理此案,法院明确了对社会某些法律概念的错误认识,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具有非常强的典型意义和法律示范意义。
首先是关于大众的忍耐义务。 在法律上,大众隐私的保护与普通人的保护不同,因为大众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所以应该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转让一部分隐私,接受大众的监督。 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共人物尤其不能以隐私为借口拒绝监督。 这就是律法所说的大众的忍耐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赵某以此作为答辩理由。
但是,大众有忍耐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大众没有隐私,也不意味着个人生活的完全暴露。 书信这份隐私很强的手稿一定含有很多隐私复印件。 正如法院调查的结论,“涉案书的一部分是丁聪及其家人之间的亲密交流”,一部分是“涉案手稿没有公布,其复印件与丁聪当时的历史思想表现有关”,这些显然是隐私范围,符合公共利益。 特别是赵某公开销售原稿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这种别人的隐私牟利,即使是名人,这种行为也违反了社会道德伦理,法院决不能支持。
其次,关于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大体上是。 在法律上,避难港大体上是指只提供搜索、保存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发生侵害行为后,权利人就平台上的侵害新闻向平台发出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例如通知-删除等 只要平台履行观察义务,平台就不承担连带责任。 这大体上是基于互联网的大容量新闻。 由于网络新闻的大容量性,第三方信息平台不容易履行所有新闻审计的义务,但只要履行正当的观察义务就可以免责。
但是,避难港几乎不是网络平台的“避弹衣”。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当的法律,平台的豁免权总的来说必须以履行观察义务为前提。 我发现网络经营者首先拍卖名人的信是违法的.。 年,钱钟书的遗孀杨绛就钱钟书的私人信件和手稿被拍卖的案件提起了民事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杨绛的诉讼请求,判定拍卖方侵犯了权利。 这个事件影响很大,各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 特别值得观察的是,古城企业对参与拍卖交易的买卖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组织丁聪信拍卖专场。 这里,古城企业及其孔网不仅是网络平台,也是拍卖主办方。 因此,在避难港,粗略避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是主体不合适的。
近年来,随着收藏业的兴盛,拍卖名人书信抄本导致侵权的事件也在增加。 从司法这一立场出发,用确定的司法判例维持名人隐私,追究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是值得称赞的,也是司法划定商业行为界限的体现。
对商业活动来说,为了获利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法律和道德基础,在法治国家完全行不通。 只有服从法律才能获得合法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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