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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征求网络平台经济行业反垄断指导方针意见
中国网络反垄断监督将迎来“利器”。 昨天,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起草发表了《关于平台经济行业的反垄断指导方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定义了备受争议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等概念,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进行了销售额和vie架构的特别考虑,突破了网络平台经济行业反垄断相关法律规范
“二选一”“杀熟”被提名。
近年来,电子商务巨头、互联网平台经常暴露出商家要求“二选一”关联的争论。 关于在这种行为中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边界如何判定,市场上一直有很多讨论。 这次,征求意见稿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对方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例如,在竞争平台间与交易对方进行“二选一”、限定交易对方进行垄断交易,限定交易对方不得只与该指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分解是否构成限定交易,是平台经营者检索实施降格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保证金扣除等惩罚性措施的限制,直接损害市场竞争和客户利益,因此通常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二是平台经营者以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方法实施的限制,平台内经营者、顾客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可能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如果市场竞争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的影响
同样的商品,不同的客户遇到了不同的价格和服务——这样的大数据“杀熟”,也是近两年客户反映非常突出的弱点。 “杀熟”是垄断吗? 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行业的经营者有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方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正当理由。 例如,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基于交易对方的支付能力、费用偏好、习性等,执行差异化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实行差异化的支付条件和交易方法等行为也是独占的。
但是,征求意见的原稿没有用“一刀切”的方法处理差别化价格设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平台经营者是与新顾客的初次交易相比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就可以不被视为差别待遇行为。
如果直接证据充分,可以直接认定垄断
市场监督总局在征求意见稿中说,对平台经济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件,相关市场的定义一般是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 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要集中开展反垄断审查,一般需要制定相关市场。
但是,近年来,在许多互联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诉讼中,定义相关市场的过程往往持续很长时间,客观上延长了反垄断认定的诉讼时间,提高了维权价格。
这次,就这个模糊的地区确定了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表明,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分,只有依靠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相当长期且损害效果明显,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不定义相关市场,平台经济业
网络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严哲瑁表示,征求意见稿实现了对平台经济监督空白地带的有益补充,在“双11”大促进时刻发表,体现了监督管理电商等平台经济的决心
vie体系结构经营者集中纳入了反垄断
比较网络经济平台的收入结构、收入来源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并确定,提供新闻匹配,对收取佣金的平台经营者, 对于平台收到服务费和平台的其他收入具体参与平台方面的市场竞争的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平台相关的交易金额和平台的其他收入计算销售额,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听取稿也将协议控制( vie )框架相关的经营者总结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范围内,“协议控制( vie )框架相关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范围。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未申报的不得集中实施。 ”。
网络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在与协议控制( vie )框架相关的经营者集中于经营者集中垄断禁止审查范围的规定中,对使用vie框架上市的多个网络巨头提出了矛头
资本市场受监管风向变严的影响,昨天港股市场上,美团、京东、腾讯、阿里巴巴、小米等五大网络科技巨头股价均以不同幅度下跌。 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各国监管层对网络平台的反垄断主要是为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平台公司因市场竞争而侵害客户利益,促进领域公平。
现在,世界反垄断执法继续收紧。 在海外,谷歌、苹果、脸谱等跨国企业纷纷遭遇反垄断审查。 据最近的报道,欧盟也对亚马逊提出了禁止垄断的诉讼,计划谴责亚马逊滥用平台上的商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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