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健全法律体系让互联网慈善远离灰色地带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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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话者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陶传进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
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
《法治日报》记者赵丽
《法治日报》实习生邢铭
平台执行自治条约的规范自行有序地运营。
记者:最近发表了中国网络慈善行业第一份研究报告《中国网络慈善快速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网络慈善存在很多灰色地带,相关法律体系必须健全。
陶传进:要具体分解具体问题,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归结为法律和道德。
首先,必须明确是法律问题、道德问题、选择错误的问题。 其次,必须明确责任主体是谁,是平台的责任还是捐助者的责任。 三是要知道这个问题是阶段性的还是根深蒂固的,还是必须彻底抛弃的问题。 但是,我们一般没有分类,所以出现问题后都用自己的惯性评价它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问题的核心是让人们知道越来越多的消息,不要上当。
我们是刻板印象,不能说是违法违规问题。 法律可能不完整,或者选择双方的消息不对称。
张凌霄:网络集资平台从“出生”到“崛起”,实际上也从侧面反映了慈善团体的“短板”。 这些平台也决不是“全能”。 既然各方面都有优点,我们应该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的东西,人尽最大努力,履行各部门的职责,各取所需?
各平台通过自律条约,规范自身有序运营,呼吁各界共同维护领域环境。 我们如何进一步发挥网络的特点,促进个人网络帮助平台健康秩序的迅速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力量,投入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聚集和传播越来越多的人与人之间的善意和友爱
记者:据报告,目前中国网络慈善特别是通过大病向网络平台求助的个人帮助缺乏直接有效的法律规制,通过个人帮助从网络面向熟人圈不认识的公众,事实上
张凌霄:水滴采购、轻松采购、爱采购等都是企业,不是慈善团体。 因为这个水滴采购不受慈善法规的束缚。 慈善法首先是调整慈善团体的行为,水滴采购只接受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条文的规定。 事实上,对一家企业来说,商业行业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制度是成熟完整的。
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平台对平台内顾客(服务台、赠与人)的责任在形式上分为两类。 第一种是基于合同的双方行为,平台和客户之间根据双方的协议签订了合同(例如,客户合同、服务聘用合同等)。 第二类基于平台管理行为即一方的行为,平台为了履行监督管理义务或为了实施平台规则而管理顾客及其行为时,侵犯顾客的合法权益时,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实的难点是,对于为帮助和捐赠者构建新闻渠道的商业性“个人大病帮助网络服务平台”来说,现在的法律框架下确实没有更具体的制约。
明确网络慈善边界决定政府的监督责任。
记者:日前,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要求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慈善法是应急机构、新闻公开、志愿者服务、法律普及的
王振耀:完全立法可以从两个路径着手。 另一方面,应该扩大慈善法。 互助,特别是网络互助相关的文案非常广泛,面临的问题也很多,现在的慈善法不足以处理这些新问题。 这是因为慈善法和民政部门可以为完全处理现有问题制定临时规范。
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单列新法典。 现在与互联网互助有关的问题超出了以往的法律框架,因此有些不属于慈善法的管辖范围,有些不属于商业法的管辖范围
陶传进:第一,必须有基本的法律基础。 该法律可能不是惩罚性法律,而是保障性、选择性机制的健全性。 第二,依法通过客户特别是捐助者的自主选择来处理问题。 第三,加强领域自律,有时领域自律不起作用。 另外,也可以利用第三者的信息平台来诱惑他们的自律性。 简单来说,不同级别的机制需要共同发挥作用。
记者:据报告,慈善法实施了4年多,慈善法中围绕网络募捐规定的政策大多致力于加强慈善团体网络募捐新闻平台的监督管理,但明确了网络慈善的模糊边界
邓国胜:网络集资这样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公共性,政府有责任进行监督管理,但现在的问题是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不明确。 毕竟水滴采购、轻松采购等是公司性质的平台,从事具有慈善性质的行为,目前处于政府监管模糊的地区,而且政府监管难度和监管价格很高。 将来可能需要进一步确定政府的监督管理主体及其监督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方法。 情节严重,但小额赠与人不希望起诉的,由公益组织展开公益诉讼。
张凌霄:对水滴采购、轻松采购、爱采购等各企业来说,以商业模式制作公益产品,创造利润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公益产品被资本束缚,商业利益侵蚀慈善事业,伤害公益基础,就一定是大众的箭矢。 因此,应该有可以用商业手段达到公益目的的明确界限,但不能用公益手段达到商业目的。 既然要把个人大病依靠网络服务平台打造出具有较强公益属性的板块,就不能将其作为普通商务,需要更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监督管理。 这也可能是自律条约存在的最大意义。
记者:网络本身存在的虚拟性、隐蔽性、多样性等特征以及慈善团体网络募捐新闻平台的审查机构存在漏洞、缺乏现行法律规范等问题,方便公众参加慈善活动,有时也诈骗网络。
邓国胜:民法、合同法对欺诈、欺诈行为有相应的规范,但依法管理价格高。 日常行政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尚不确定,对个人救助过程中出现的欺诈、欺诈行为缺乏可操作的行政监督管理方法。
张凌霄:在《个人大病帮助网络服务平台自律条约》等相关条约中,各方已经形成了“提倡与公募慈善团体对接”的承诺。 事实上,这也是寻求个人帮助的行为不受慈善法律限制,各平台更好地处理不是慈善团体的不自然问题。
在慈善募捐、慈善财产录用、慈善团体新闻公开等方面,慈善法有确定而严格的规定,慈善团体本身是依法设立的组织,政府有监督,其运作规范、内部管理机构健全,与社会有关的新闻
因此,捐助者建议和鼓励合法正规的慈善组织捐款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慈善组织介入,根据求助者的具体需要管理和录用善款,可以发挥慈善组织的专业救助能力,对善款的采用形成监督管理,对受益人进行最大利益的救助。 此外,可以加强对特定个人救助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更好地保障捐赠者和捐赠者的权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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