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激励保护革新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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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蒲晓磊
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针对恶性专利侵害行为、专利申请数量多但含金量低等问题,评论修正案草案二审查,向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行政执法权、完全专利许可制度和专利审查程序、严格专利审查等规定。
王东明副委员长与反复侵害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性专利侵害行为相比,只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周期长,价格高,赋予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净化市场,维持良好的经营环境 因此,建议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行政执法权。 即,对于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命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专门从事侵权产品及侵权产品的制造或侵权行为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
李学勇委员建议进一步强调激励创新的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很高,居世界前列,但含金量还不够。 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利法提高创新能力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建议在法律规定上采取措施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完善专利许可制度和专利许可程序,提高专利许可质量。 制度上更有力地激励和保护创新,特别是原始创新。
殷方龙委员表示,近年来我国专利数量迅速增加,发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首位,但实际运用的购买率不高,可以说比较低。 购买率不高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其重要理由之一是产生利益的专利不能充分利用。 提出严格的专利承认,把光靠虚名没有价值的所谓发明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提高专利的实际含量和实用性。
田红旗委员表示,修正案草案2审查在专利开放许可撤回的规定中,只确定开放许可撤回的申请方法及其效力,对开放许可撤回的条件没有设置限制。 如果不对专利开放许可的撤回条件加以限制,专利权人可以随时进行开放许可的撤回申请。 这大大增加了专利行政部门的压力,浪费了国家行政资源,使专利行政部门的公共说服力与预期脱节。 此外,由于专利权人可以任意撤回许可,许可方实施专利的过程可能会中断,从而给许可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第五十条建议增加第二项,对专利开放许可的撤回施加时间和条件的限制。
白春礼委员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二审查第51条中增加关于开放许可的两点复印件:国家鼓励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研究院和高等学校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对涉及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好处的专利,鼓励专利权人实施开放许可。
邱勇委员说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专利技术的应用和宣传非常有意义。 我国现在的专利技术应用水平低,应用范围不够充分,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宣布开放许可制度。 但是,也可以增加一点条件,鼓励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声明吸引他们实施专利的开放许可证。 我建议参考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方法,如果申请专利开放许可,规定每年缴纳的专利年薪只是普通专利的一半。
杜玉波委员表示,据调查,中国大学和科学研究院对专利权普遍进行“再申请、轻运用”。 修正案草案二审查确定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分权,加强了专利转换服务,开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部分放矢地进行了制度构建。 在此基础上,确定大学、科学研究院和科研人员之间合理共享创新收益等问题,建议提高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李威委员表示,修正案草案二审查进行了撰改,取消了专利侵权法定赔偿10万元的下限,对该撰改持不同意见,建议恢复。 其理由是,没有下限值就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作用,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采用,对专利被侵害者不公平,无法明确和体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徐延豪委员说,要加大人民法院在相关侵权纠纷中的作用,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使之完全好。 专利纠纷学科行业非常广泛,技术要求高,争端解决难度相当大,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一点专业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委员会有点技术支持和依靠,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也需要这样的专业委员会支持业务。 建议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科学委员解决一点争端,辅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一点技术咨询和服务,提高这方面争端的解决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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