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山西居民可享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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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山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5条,其中确定城乡居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其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所在地,可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不同等级的标准缴费。 低保对象、困难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最低的缴费标准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 对没有孩子、孩子、赡养能力、未列入低保、困人员救助范围的65岁以上低收入保险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必须提高其待遇补助金,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投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享受待遇支付财政补助金。
《条例》确定,投保人达到规定的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15年的情况下,可以每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从《条例》实施之日起,投保人享受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必须缴费到每年享受待遇的年龄。 投保人已经达到规定待遇的年龄的,可以每月领取养老保险政府的补助金待遇。 投保人中断缴费的情况下,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保存,不间断地计入利息。 投保人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记者崔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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