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动个体破产立法 为市场繁荣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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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法公布14年后,我国个体破产制度的建设也将实现破冰。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行的《关于加快新时期完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改革完全经济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全破产制度、完全公司的破产法律制度,推进个人破产法,确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状态密切相关。 从1986年中国制定第一家公司破产法到2006年发布现行公司破产法,意味着中国的市场竞争规则不断完善,不仅能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处置“僵尸公司”,而且不符合产业政策, 复活有经营价值的危险公司,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国市场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快速发展。
但是,实施了14年,公司的破产法在法学界的戏言中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因为公司的破产法只与公司法人有关,与个人无关,在司法实务中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执行效率。 市场主体实际上多元化发展迅速,包括公司法人,包括合作公司及其合作伙伴、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出资人,存在着很多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的商事主体。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一旦遇到市场风险,这些个体经营者需要用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能得到与公司同等的破产保护。 特别是这次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对中小微型公司冲击最大,公司倒闭后会导致金融风险。 另外,随着成本时代的到来,有必要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可靠的个体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
历史经验表明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见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香港,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 实际上,与14年前相比,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逐渐完善,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创造了充分的条件。 最近,深圳发表了国内首次就个人破产征求意见的地方法规,浙江温州等地也已经开始了关于个人破产的司法实践。 这确实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全国性宣传铺平了道路。
有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保护恶意逃避债务行为,让“老赖”横行吗? 这其实不需要过度的疑问。 个人破产制度只是把债务人无法偿还的现象从隐性状态转变为显性状态,通过制度为处理这个问题寻找合理的法律途径。 破产法对比的债务免除,一般是被称为“正直不幸”的债务人,是没有欺诈和违法等恶意行为的债务人。 从债权人的角度,债权人想要追究借款,在未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只能通过外部手段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非常困难。 但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所有财务资料由管理者接管,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审计和资产判断,发现资产提取等现象的,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回收财产,给予一定的处罚,对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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