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加快树立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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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总量管制制度
通过采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效提高等措施,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一段时间后扭转了碳排放迅速增加的局面。 与下一步的员工相比,有专家建议在“十四五”期间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切实推进全国碳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十三五》计划《纲要》和《十三五》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事业方案》都建议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北京、上海、甘肃、云南等地也从地方一级积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
“十二五”以来,我国建立了碳排放强度控制制度。 根据审查结果,很多地区之所以实现碳强度降低的目标,不是因为作为分子的碳排放量下降,而是因为作为分母的gdp增加很快。 碳强度控制制度与我国试车中碳排放交易系统中的“配额分配-配额交易-配额交易”逻辑不一致。
因此,应该进行碳排放量控制代替碳排放量控制,将碳排放量作为测定碳排放限制力的参考性指标,将碳排放量作为直接性指标,从碳强度转移到碳总量,与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中提出的2030年峰值目标进一步一致。
我国已经建立了能源总量限制制度,但许多高能源消费的重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仅仅从能源总量的角度进行控制就限制了这些领域的迅速发展。 使用可再生能源迅速发展高能源消费领域,用可再生能源满足高能源消费的诉求,就能满足领域的迅速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诉求。 能源总量限制制度的目的是限制化石能源的排放,没有必要限制可再生能源的排放。
因此,用碳排放总量控制置换能量
源总量控制可以直接从制度层面控制高碳能源,鼓励可再生能源,提高优化能源结构的政策精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从而不限制高能源领域的迅速发展。
在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从地区入手,以低碳试验、碳排放权交易试验等为先行试验的突破口,建立地区碳排放总量控制和分解执行机制,为下一步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分解执行机制的积累经验
制度构建副本建议从五个方面开始。 一是将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为各省,作为制约性指标纳入省级控制碳排放事业方案和年度事业计划,通过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则明确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目标主体责任。 二是将省级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纳入下辖地市州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体系,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下级政府实现目标的进度,评价目标实现结果。 三是工业、建筑、交通等要点领域单位产品(服务量)碳排放标准与领域先进值相结合,将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为主要部门和要点领域。 四、合理明确重大工程和要点建设项目碳排放增量空间,加强重大工程和要点建设项目控制碳排放的法律义务,抑制来源碳排放的不合理增加。 五、从时间序列的角度,科学地将全国中长期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为各年度,形成年度控制目标。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国家气候战术研究中心
(田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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