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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一审判赔850余万元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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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丁国锋10月24日下午一审判决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备受靖江市人民法院关注的“特大非法捕鱼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件”,王小朋等13人对其非法买卖11万余条鳗鱼苗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收购者、渔获者对非法买卖和参与捕鱼的鳗鱼苗的数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直接与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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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裁定根据鳗鱼资源损失价值的2.5倍计算本案生态资源损失。

在赔偿责任的负担方面,一审判决认为,38名渔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部分被告在刑事案件中退还的违法所得是破坏生态所得的违法利益,考虑到在性质上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金具有同等属性,一审判决在本案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内进行了相应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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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非法捕鱼、收购、销售行为对长江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快速发展有负面影响,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为提高警告和教育生态侵害者、公共生态保护意识,一审判决对公益诉讼者王小朋等59名被告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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