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可单独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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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郄建荣
现在我国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 与此不相称的是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最近自然资源部发行了《关于加强计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迅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充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比较了中国的老龄化趋势,结合新的国土空间计划制定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计划的刚性指导作用,合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新城区和新居住(小)区必须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另外,养老院老年人福利院等可以单独供给。
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供应不足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消息,随着老年型年龄结构的初步形成,中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 200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比例达到7.0%,老年型年龄结构初步形成,中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 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1.9%,老龄化程度继续加深。
据自然资源部负责人介绍,从2000年到2000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口从1.26亿增加到2.49亿,老年人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0.2%上升到17.9%。 “截至年底,中国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数近30张,但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供应不足,结构矛盾依然突出。 》他指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与空间规划的结合不够充分,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难以取得用地,难以充分利用老城区库存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等问题。
据介绍,今年以来,自然资源部相继开展了部分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状况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省市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起草形成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支持养老服务的快速发展。
根据法明确土地用途的年限
该负责人表示,自然资源部是以持续完整的家庭为基础,社区依赖,机构是补充、医疗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比较有效地满足老年人多样性、多层次养老服务的诉求,“实行空间配置,充分用地。
该负责人认为,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计划和用地政策结合新的国土空间计划制定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计划的刚性指导作用,合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
《指导意见》决定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专门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管理护理、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用地设施的土地,是养老院、养老院、养老院等设施养老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法明确土地用途和年限。 该负责人强调,供给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必须根据详细计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明确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明确土地采购权的转让年限等。 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采用同一土地的,根据主要用途明确该地块的土地用途和土地采用权转让年限。 明确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法供给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 以租赁方式供应时,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统一规划养老用地的空间布局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空间布局是《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 对此,自然资源部的负责人,统一是指在各地制定详细计划时,执行国土空间整体的计划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结构和配置的诉求,对独立用地的养老服务设施确定位置、指标等,不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辅助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检查。 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情况下,必须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一计划,利用库存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附近的养老诉讼。
《指导意见》还提出严格养老服务设施的计划许可和验证,不符合计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的计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颁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不通过计划验证。
充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也是《指导意见》规定的大致之一。 对此,该负责人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中,依法保障非营利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各种制经济平等应对,视为同行,致力于民办非营利、营利养老设施和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养老设施的共同迅速发展 另外,致力于从多方面降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价格,充分调动社会主体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指导意见》强调敬老院、养老院、养老院等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通常应该单独提供,用地规模大致控制在3公顷以内。 此外,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与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兼容,用地规模控制在大致5公顷以内,土地出让时,将项目辅助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的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确定不可分割转让
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价格,自然资源部的负责人说,致力于降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价格。 其中,确定以转让方法供给的社会福利用地,转让价格可以在所在水平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以上明确。 以租赁方法供给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赁标准。
严格限制设施用地的用途变更
在充分保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的基础上,该负责人说“指导意见”也提出了确定的监督管理要求。
该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确定了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必须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 另外,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用途变更。 “详细规划明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履行法定编制手续,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指导意见》提出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理由不再采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缴费用地的情况下,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根据其取得价格、地面建筑物的价格判断结果给予原土地的采用权人补偿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用地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必须积极参与部门间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相关部门和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用地的协同监督管理机制。 然后要把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状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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