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未雨绸缪完整防洪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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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游放水造成的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防洪法在上游水闸管理部门和下游水务部门之间没有确定责任机制,只能根据相关民事侵权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但很难追究责任。
●关于我国城市的内涝防止法,防洪法只有大体性和指导性的条文,没有其余。
由于政策指导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经常缺乏强制防止城市内洪水的法律。
●涉水法律法规相关责任条款“软”,违法价格低,处罚威势不足
等待问题,一直很恶毒。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阳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白楚玄
今年以来,中国暴雨洪水集中频繁发生,区域性暴雨洪水重于多年,共出现23次强降水过程,自2013年统计以来位居第二,防洪防洪形势严峻。
据应急管理部官方微博报道,截止到7月10日14点,洪涝灾害造成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27个省(区、市) 3385万人受灾,141人死亡,下落不明。
一位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何在肆虐的风雨中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灾害对人民的威胁降到最低,是防止洪水的紧急救援活动的关键。 全国大量发生的严重涨水情况及其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国家和地方防洪事业面临重大考验。 应对自然灾害,需要完善防洪法律法规。 必须通过立法建立比较有效的警报机制,同时完善城市防洪的法律短板。 另外,要推进涉水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酷刑,提高威慑力。
警告放水未进入法的上下游的责任必须明确。
今年入夏以来,全国多次发布暴雨和洪水警告,洪水灾害在南方施暴很多。
《法制日报》记者在水利部官网上表示,今年3月底水利部已经发表了预测。 “2020年我国气象水文年景总体偏离,多为极端,洪水重于干旱。 ”。
在6月11日国新召开的水旱灾害防御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水利部发言人与超标洪水进行比较,指导各地水利部门在6月末之前制定完全的河流和城市超标洪水防御计划,加强监视警报设备的维持,完善的警察 水利部必须为大江大河、重要支流及县级以上防洪城市制定超标准防洪计划,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
这时,到3月末要求部署超标的洪水防御计划,已经过了两个多月了。 在此期间,全国经常受到洪水灾害的影响。
4月10日,湖南省邵阳市开口部县平溪川因上游景观水闸放水,下游3人遇难,2人失踪。 放水通知事先只有紧急管理局的员工用微信通知发电公司放水,下游准备不足,发生了悲剧。
这件事受到外部冲击:放水这一严重事态,为什么没有比较有效的警报?
法制日报的记者整理发现,这些事情并不是特例,像上游放水造成的下游人死伤和物质损失那样,全国发生了很多事情。
2019年8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许多仓库因上游西泉眼水库放水和降水等原因浸水,据统计造成1亿元损失。 部门商户表示,放水前没有收到通知。
2016年7月20日2点左右,河北省邢台市高新区大贤村七里河上游河水泛滥,洪水扩散水库溢出,很多村民被洪水冲走。 据官方通报,7月20日1点40分通知开发区,开发区立即进入大贤村组织转移群众,当时水已经进入水库。
建设水库的初衷是实现水的时间和空间再分配,特别是洪水暂时来了,上游水库被寄予了防止洪水高峰,减轻下游防洪压力的期待。 但是,汛期暂时受到强降雨压力的上游水库经常震惊河流下游的城市和村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在汛期,水库、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洪指挥机构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随便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蓄水,在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服从防洪指挥机构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在凌汛期,具有防汛任务的河流上游水库的放水量,必须征得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接受监督。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上游放水引起下游损失巨大教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上下游的同步通知和警告来不及,下游的预防应对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防洪法除了规定汛期放水需要履行的程序和监督措施外,放水前的事前警报机制、水库放水前下游群众避难时间的正确规定、非汛期放水作业环节等放水防水作业规范的详细复印件没有纳入法律法规
胡功群表示,对于上游放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特别是未纳入防洪法直接规定范畴的非汛期放水损害,防洪法在上游水闸管理部门和下游水务部门之间未确定责任机制,按相关民事侵权法律负责
迄今为止,广东省乐昌市富湾水电站开闸放水冲走了市民石某、邓小平某的采砂设备,后石某、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电站赔偿经济损失59.1万元。 法院审理说富湾水电站根据“三防处理”的通知开始放水,对洪水警报通知没有义务。 因为这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一位水利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警告新闻是否真的有效,是否到达将带来完全不同的命运。 我国现有5级以上堤坝30多万公里,水库98000多座,还有10多万闸门水库,11万多座水文站。 如何发挥各类建筑在防洪和截水方面的作用,保证调度指令的执行和区域合作的编制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中小规模水库本来属于地方管辖,该水库上游缺乏健全的水雨情监视系统,只能根据水库水位的实际涨幅情况是否达到阈值来决定是否放水。 经过上级的报告、上级的指示等流程,向下游的人们避难的时间非常有限,可能只有十几分钟到几十分钟。 ”这个负责人说。
地下管网建设不足城市内防洪法律
到了汛期,“看海”的场景频繁上演。
5月中下旬,广东省广州市许多区发生暴雨、特大暴雨,广州市整体许多道路浸水,许多公共汽车路线受到影响,地铁十三号线官湖站的外地面积水严重停止了车站服务。
6月21日至22日,湖北省宜昌市大部分地区发生暴雨、局部特大暴雨,遭受了许多严重的洪水灾害损失。 据当地防洪干旱司令部办公室介绍,共计11万人受灾,2人死亡,3人失踪。
《法制日报》记者观察到,全国许多城市存在长时间积水的问题,对城市的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除降水等因素外,与城市内涝设施建设水平、城市排水系统建设水平和应急管理能力有关。
为了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水平,2012年4月,首次提出了“海绵城市”的概念。
2013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提交了《提高城市排水防潮设施建筑业的通知》,说“10年左右,建设比较完整的城市排水防潮工程体系”,将城市内防洪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城市排水和污水解决条例的发布,城市 住宅城乡建设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尽快制定和完善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和城市开发建设的相关标准。
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行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所谓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的建设管理,一个个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的雨水吸收、蓄积缓和作用,实现雨水流失。
2017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就业报告中确定了海绵城市的快速发展方向,所有城市都应该重视海绵城市的建设。
《法制日报》记者整理,关于中国城市内涝防治法,防洪法只有大体性和指导性的条文,其余多是政策性指导和行政法规、部门规则,缺乏强制防止城市内涝的法律。
19世纪中期,西方一小部分国家开始建设排水系统。 20世纪70年代,一点发达国家率先进入暴雨雨水管理阶段,许多大城市的排水系统不同程度地进行实时控制,建设标准高,系统完善,有些大城市依然使用100年前建设的排水系统,但
另外,在海外,使用透水砖铺路、增加透水层、减少硬质铺路等,对雨水系统的条件略有生态改善。 德国在城市的排湿方面做得很好。 因为极高的绿化率减少了雨水流出,加速了排湿。 与此相比,我国城市60%以上是不透水或几乎不透水的地面。
雨洪调蓄也是西方国家使用的排湿做法。 比如德国汉堡等城市建设了大容量的地下储藏库,实现了汛期排水的顺利化和雨水的合理利用。 在日本,政府规定,城市每开发一公顷土地,就附设500立方米的雨洪调蓄池。
为了保证排湿工程的实施,海外很多国家已经把城市内的湿气防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美国有强制防止城市内洪水的法律,关于城市内洪水的防止、对策及问责手段,有详细的规定。 日本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技术指标作了严格规定。 法国巴黎还专门制定了《城市防洪法》。
全国政协委员赵光育的许多建议中,都有关于专门制定《城市防洪法》的建议。
赵光育说,迄今为止,我们在城市建设中存在“重地表、轻地下”的错误观念,排水系统中存在天然缺陷。 最大的问题是地下管网延迟,排水管路不够大,口径小,水一口气进来,不能排出。 现在国内很多城市的排水系统如管网、装箱等排水系统的口径还是根据“一年一次”的标准建设的,排水标准严重滞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郭泽强教授认为城市道路积水的原因有多种,但都指一个问题,城市防洪设施落后,地下管网系统不健全。 我国有防洪法,但在城市内防洪方面几乎是空白。 因此,国家应该围绕城市内洪水的预防、计划以及政府的责任,进行各方面的立法。
责任条款要加强相对柔软的处罚威慑
最近,全国很多涨水情况严峻,防洪救援任务艰巨。
5月中下旬,广东省广州、东莞等城市因强降雨发生严重内涝,发生许多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广东省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1亿元。
6月上旬,广西省桂林市阳朔县发生暴雨,局部发生272毫米特大暴雨,阳朔县9个乡镇发生洪水灾害,受灾者超过15万人……
7月上旬,贵州省遵义市遭遇暴雨以上降水。 据当地民政部门初步统计,暴雨洪水灾害造成13.9万余人不同程度受灾,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839.6万元。
防洪和防洪,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但北京律师肖东平表示,涉水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条款“软”、违法价格低、处罚威慑不足等问题,一直很诟病。 防洪法对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设定了5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显然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结果不相称,难以达到“剥夺违法者的违法利益”的目的。
被称为“长江之肾”的洞庭湖中,有被河流冲刷的巨大湖洲——下塞湖,被“湖霸”夏顺安包围,形成了“私家湖”。
2015年,由于夏顺安违反防洪法,湖南省水利部多次要求当地水利部门采取措施。
2019年12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夏顺安等11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二审判决:主犯夏顺安犯八罪,分别参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找牺牲罪
法制日报的记者发现,在与夏顺安相关的8个刑事罪名中,与违反防洪法无关。
多次处理涉水事件的深圳律师郭勇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违反防洪法规定,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没有特别的罪名。 “根据近十年来的水政执法统计数据,中国各级水政执法机构每年平均可调查约5万余起水事违法案件,其中进入刑事行业,受到刑事制裁的严重水事违法行为所占比例极少,可能不到1‰。 ”。
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张运书认为,相对于其他行业依法管理流程,我国依法治水流程比较缓慢。 防洪法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大体性强,操作性弱。 虽然修订了三次,但依然有很多条款明显不足。 例如,防洪法规定“不得在前项计划保存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但法律责任没有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
张运书还说,关于涉水事件的调查,防洪法只规定了排除强制解体、罚款或滞纳金、干扰、复原等几个行政强制手段,在水政执法中,尽快没收场所、设施或财物,根据拍卖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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