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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到实践引领区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2-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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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全省率先出台《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来,截至今年9月,南通市共有96家公司或个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 1.28亿元,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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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中,决定在南通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领导区的建设。 南通市由生态环境部明确了全国第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基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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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随着生态损害赔偿事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试行到领导区,加快了生态保护的速度。

过去三年,南通市依法实施,扎实推进,积极试验,根据实质性突破的事业目标,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业,筛选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来源,现场调查,索赔协议,鉴定判断,修复监督,资金管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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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的环境如何评价,如何赔偿

新鲜空气,清澈的河流,干净的土壤,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享受自然提供的各种免费服务。 一旦被污染,怎么进行赔偿、修复? 其中主要的任务是鉴定判断受损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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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南通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方法》的要求,生态损害鉴定判断的主要复印件如下:鉴定污染物的性质,分解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明确生态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 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格,筛选提出可参考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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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某固废处置有限企业在工厂内掩埋黑色固体废物,经过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现场采集的4.77吨黑色物质作为危险废物进行了取样。 在用地内的其他地方也发现了一部分填埋,考虑到所有挖掘造成的二次污染,采取了一边挖掘一边处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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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9日,原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与该固废处置有限企业签订了生态损害修复(赔偿)协议,企业自己承担修复义务,实际支付1500万修复保证金。 这家企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企业修复土壤,修复工程共计挖土方7240.2立方米。 其中危险废物3429.6吨,重污染土9203.9吨,轻污染土方量1051.5立方米。 实际处置、修复费用超过3000万元,目前修复工程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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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同步推进创新赔偿方法

南通市某商贸企业未经环评批准,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采用铝箔酸、铝灰、固体氯化铝粉剂、水等混合反应方法,擅自从事水状聚合氯化铝净水剂的生产。 为了降低价格,在知道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企业负责人邢某、郑某没有解决任何净水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95.71吨废渣,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直接倒在企业工厂外的河里,另外在工厂区内将废渣约270.48吨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系统,构成了环境污染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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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与属地司法机关强力联系,该企业自行负责,成功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司严格进行污染物规范处理、场所污染调查、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和生态修复等业务,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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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同步推进,将赔偿情况作为司法审判或行政处罚的重要裁断因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成功率的提高很明显,在此案中,让赔偿责任人以现场转移费赔偿赔偿赔偿费用,革新责任负担方法,有力执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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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连接司法机关推进案件协议的索赔

2011年~年间,王某等5人非法收集、处置南通市开发区、通州区内的公司磷矿渣,引起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此案共涉及33家上游钢丝绳生产公司,各公司面临的刑事处罚差异较大,案件相关金额不同,处置、协商、索赔难度较大。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联系市检察院,联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判断,执行赔偿协议业务。 属地政府积极可靠地推进处理,复盖绿植受损的地块,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同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最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与33家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的3000多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全部按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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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南通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涉案主体最广、赔偿总额最大、集中合同最多的事件。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运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严格执行赔偿责任,成为强调环境问题的另一个生动实践,比较有效地阐明“环境违法价格低、守法价格高”的困境,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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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形式多样的司法确认保障协议的效力

韩某租用海安市白甸镇工厂开设酸洗加工点,生产过程中通过渗透坑排出有毒酸洗废水,污染了环境。 韩国某酸洗加工点产生的酸洗废水中的镍和氟化物超过标准,被鉴定为具有腐蚀性和毒性的危险废弃物。 为了将生态环境的损害降到最低,属地政府进行应急处理,为此支付共计128万元的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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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的主持下,属地政府与韩某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韩某立即缴纳45万元,余款以83万元分4年偿还,由2个案件的局外人提供保证。 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海安法院审查后发行裁决书,确认赔偿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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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有几大优点:一是筹集大量资金参加,共同处理损害赔偿的事业资金不足问题。 比较生态损害赔偿过程中资金不足、鉴定困难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属地镇政府共同参与,支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费、应急处置费,保障生态损害赔偿事业的顺利推进。 二是统一考虑个人赔偿能力,允许分割支付赔偿费用。 赔偿协议充分考虑到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允许当事人分期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要求当事人对未支付项目按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以免损害公共利益。 三是引进第三者担保,保障赔偿履行能力。 比较分期付款可能发生的交易能力不足等情况,协议大胆引进民事保证制度,损害赔偿义务人提供两名他人作为保证人,确定保证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连带保证责任,确保协议的履行。 四是开展司法确认,确保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生态环境部门协商签订后积极向法院推进司法确认,检察机关依法发表支持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书面意见。 海安人民法院正式发行民事裁决书,确认协议的效力,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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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目的只有手段的修复

今年1月3日凌晨,南通市县二级执法人员据大众通报,在检查某药业企业时发现,公司用私人暗管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有毒物质废水,对水生态环境系统造成损害,构成环境污染罪。 经过两次协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与该企业正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 公司缴纳2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机构颁发的修复方案进行环境修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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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赔偿情况作为司法审判或行政处罚的重要裁断因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成功率的提高是明显的,但生态损害赔偿的意义不仅如此,生态修复才是最终的落脚点。 在一些例子中,也许不可以不支付损害赔偿费,公司自己判断可以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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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生产净水剂的作坊式小工厂在工厂内非法掩埋下脚料废渣。 废渣虽然不是危险废物,但存在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必须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在协商过程中,这家小工厂发现负担不起判断报告书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公司要求自行修复(占地污泥232.3吨,池塘污泥93.88吨)。 修复后,经过合格监测机构的检查,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理标准(试行)》的第一类用地标准。 在执行生态损害修复责任的同时,不产生无能力赔偿可能引起的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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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时,不直接支付赔偿金,但义务人不会失去因其行为而受损的生态环境,相关部门监督修复过程,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执行的比较有效的手段。 南通市在这样生动的例子中积极探索和完成了生态环境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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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态环境代言人领导区继续树立榜样

生态环境是绿色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关系到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 南通市依然积极探索,依法实施,就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几个事项,积极开展创新实践。 另一方面,自主协商,协同推进,充分扩大行政协商的特征,建立执法联动、司法保障协同机制,形成统一共同管理的有力合作。 另一方面,多次提出问题,对损害负责,要点在行业开展实质性推进,促使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资源的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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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生态损害赔偿试验经验的基础上,南通市继续推进生态损害赔偿改革,实现系统化推进、制度化执行、常态化实施,确保在实例实践、制度建设、组织推进、管理模式等方面发挥领导和示范作用,地方立法和能力建设 因此,南通市确定了扩大案件筛选范围、确定赔偿实施主体、完善执法司法合作、改善协商诉讼联系、创新损害判断方法、规范赔偿资金管理、扩大修复执行方法、提高公众参与效果的8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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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南通市仍将增强内驱动力,认真落实十一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的具体意见》,南通市实际及时总结交流改革的进展,推进改革常态化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及部门内部的合作,继续推进实例实践,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修复。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引领区建设,努力构建可借鉴和复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南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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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苑

迄今为止,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公司污染、大众受害、政府埋入”的状况依然存在。 同时,经常出现“污染源难以预防,环境损害难以赔偿”的不自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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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破这个困境,从中央到地方,从试行到宣传,全国都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业。

今年9月17日~1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事业推进现场会在南通市召开,在南通市第二次召开了同样的会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在红霞的演说中,向全省各地借鉴南通市“不等委托、自我加压、自主探索、先行试验”的精神和“系统化推进、制度化执行、常态化实施”的经验,发挥自身特点,找到改革的突破口,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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