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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必需有所作为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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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近日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表决,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规定》确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发挥“一线”的作用,就部门间、行业间、地区间重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也被授权提起与其职责或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 9月3日《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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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其目的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破坏行为往往没有特定的受害者,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特别重要,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 对此,深圳发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不仅强调了打击依法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坚定态度,而且表明深圳更多,越来越采取有效的司法手段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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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出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还出现了一些“天价”赔偿的实例,如江苏泰州的1.6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腾格里沙漠的5.69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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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高兴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探索设立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制度。 开展试点事业是这项要求的执行,也意味着“公益”在我国法律价值排序中的晋升。 新撰的民事诉讼法也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力。 这里,环境好处是社会公共好处,社会公共好处被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好处和社会公共好处的拥护者,必须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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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在环境保护中多使用行政手段,行政机关的多头管理、相互牵制、相互连接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调查取证的效率。 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权,规定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公益调查权,使检察机关能够顺利获得环境损害的第一手证据,进一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中中原、被告双方诉讼力的平衡,消除行政取证手段的不足 因此,深圳发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确立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实现检察机关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司法的高效运行,使检察机关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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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来看,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更加深入。 随着大环境的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制度逐渐健全完善,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然,对于环境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需要更专业的执法人员积极行动,只有执法机构积极行动,才能比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促使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积极行动,公开蓝天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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