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11部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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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全国共处理了1674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年1月至9月的新启动案件数接近去年同期的3倍,整体案件数迅速增加。 但是,仍然存在地区快速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无力实行改革等问题。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郄建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索赔如何开始? 怎么协商? 受损的生态环境怎么修复? 包括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个部门最近就这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专业意见。
关于11个部门发表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法规和标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认为,《意见》是开展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业面临的实际 根据中处理、国处理的要求,今年全国必须完成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任务。
据该负责人介绍,至今全国处理了1674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其中,从去年1月到9月的新开始件数接近去年同期的3倍,整体件数迅速增加。 但是,仍然存在地区快速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无力实行改革等问题。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有助于监督审查压力层的传导,有助于相关政府进一步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事业。
制度框架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
阐明以“公司污染、大众受害、政府购物”为根本目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上市以来就备受关注。 从年度试行开始一年全面实施,这个制度至今实施了5年。
该负责人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确定认可地方政府为赔偿权利人,粗略“修复优先”,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高违法价格,防止“打破窗户”的效果。 而且,这项改革有利于整合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建立由政府主导、以公司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 他说,年、中、国颁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方位逐步进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全国初步构建。
据该负责人介绍,去年6月,在生态环境部的推进下,这项改革被纳入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实务规定》。 今年通过的民法典、土壤污染防止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止法、森林法等专业法律也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一些规定(试行),为顺利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途径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另外,现在14个地方发表了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复印件在内的地方条例,另外,广东、云南、重庆还制定了地方条例。 该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取得了重大突破。
根据生态环境部法规和标准司的数据,至今,全国已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74起,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全国32个省级权利人均开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例实践。 另外,315个市地级政府开展了实例实践,约占全国市地级政府总数的75%。 浙江、安徽、山东、重庆、贵州、河北、山西、吉林、江苏、云南、宁夏11个省的所有市地级权利人已经实现了实例实践。
部门缺乏协同的问题必须尽快处理。
生态环境部法规和标准司的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取得了初步效果,但仍存在地区快速发展不平衡、个别地区改革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制度的深入推进。
据该负责人介绍,现在案件数超过30件的是12个省,共计1392件,占83.2%。 剩下的20个省的事件有282件,只占16.8%,但事件数量为1位数的省还有8个,市地级事件率不超过50%的省还有7个。 关于那个理由,这个负责人说地方领导干部不负责,不做,慢慢过。 例子的基数不清楚,事件线索的筛选,索赔的开始不知道如何着手,也影响了改革的效果。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多部门的合作,但“总体来看,目前的合作多存在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之间,缺乏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 ”这位负责人说,部门缺乏协同性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人员配置和能力严重不足。 线索调查困难,索赔难以启动,鉴定判断能力不能满足实际诉求,协议规定不完全等具体问题的存在给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地带来了压力。
“年是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标实现的一年。 》该负责人指出,今年初步建立了全国范围内责任确定、渠道完善、技术规范、保障力、赔偿所在地、修复较为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处理这项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如何处理,措施之一是加强审计审查。 该负责人表示,监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对审查压力层的传导,另外,部分省级、地市级政府在本级政府的业绩审查中,积极决定将改革推进效果作为重要的审查指标。 据介绍,目前北京、重庆、贵州、安徽等省已经将这项改革的要求纳入当地政府审查目标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的复印件。
探索建立长期的制度保障机制。
明确本地区应赔偿的案件底数,逐步实现案件的“应提出”、“应赔偿”是生态环境部提出的确定要求。 对此,该负责人明确了生态环境部计划整理调查各地事件的基数,制作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线索清单”并发行到各地。 该负责人说,确定基数时,生态环境部将关注各地启动和完成“应赔偿”事件的比例。
根据《意见》的规定,包括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员发现有必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业的情况。 突然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资源和环境行政处罚事件破坏环境资源涉嫌犯罪的事件等7个案例可以作为事件的线索。
生态环境部法规和标准司负责人明确表示,甘肃、湖北等国已经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受理的大众信访问题中选择了重要事件线索,敦促相关市州及时开始赔偿程序,进行了跟踪和指导。
协议是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环节,为了防止协商过程过于冗长从而提高协商效率,各地也在积极寻找有效的方法。 据该负责人介绍,黑龙江、湖南、贵州等确定最多进行3次协商,安徽、天津规定了协商期限,浙江、重庆、宁夏等没有理由拒绝参加协商会议,以协商多次不一致等情况为协商结束的状况。
法治日报的记者以处理具体问题为出发点,观察到“意见”也确定协议。 根据《意见》,协议期限大致在90天以下。 协商会议大致不超过三次。 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加协议会或退出协议会等情况下,可以认为不能协商。 协商不成的,应当提出“意见”,立即提起诉讼。
该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实行“损害责任、修复优先”的大体上,对无法修复的损害采取建设生态公园等方法的替代修复措施,积极探索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需要货币赔偿的情况下,各地摸索分期付款的方法,减少资金负担。
“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事件,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金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当地地区的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和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 》《意见》提出,不履行或完全履行赔偿义务人生效的诉讼案件的审判、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当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市场和领域禁止入内、限制等措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不仅限于《试行》,必须进一步探索建立长期的制度保障机制,使改革向常态化、制度化过渡的方法。 ”该负责人指出,从明年开始,该制度改革将进入制度初步建立后的常态化运行阶段。 他说,从国家一级开始,生态环境部将继续与有关部门联合,通过推进党内专业立法和进一步修订环境保护法等形式,使这一改革成果进一步上升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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