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我的学业加油站和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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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纸出版物和电子数据等新闻急剧增加的今天,如何选择古典书籍并比较有效地阅读是所有网民都面临的问题。 因此,中国法学杂志社微信公众号组织了“十杰推荐书”活动,从历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选出了自己认为最有推荐价值或对自己影响最大的学术著作。 我衷心希望这些法学家推荐的《爱》书和他们的学习心得,能为广大网民的学习、科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的推荐书词“<;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我的学业加油站和推进器”。 请关注网民!
□张新宝(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预定1989年7月下旬在美国syracuse学习,但买不到机票。 后来的一年,我在陕西商洛的丹凤县“下乡”就职。 一个人在外地,空闲的时候读了威廉·普罗瑟教授的《美国侵害行为法》的著作。 在美中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 cleec )的资助下,1991年初开始访美学习,在syracuse大学和band教授学习美国法学院的共同课程侵害法( torts ),学习bell教授和侵权行为法的高级课程有害物体侵害法,JOO 1993年回国评定副编辑审查,第一份工作还是做杂志编辑,不久就担任了杂志社长和法学院政治学所的共同图书馆馆长。 在编辑和管理工作之余,我总结了在美国学习两年多侵权行为法的成果,结合中国当时的法治实践,写了一本叫《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1998年第2版)。 1998年评定正高编审,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出版高级职务审查委员会委员。
人生的前半部分很顺利,但在评定高级职位后,离不开的问号越来越重:以大陆法学理论背景自居的法学学者到底知道多少现代大陆法,积累了多少大陆法的知识? 热衷于法学研究的人,法学编辑、杂志社长、法学所政治学联合图书馆馆长等,在法学边缘徘徊了很长时间,有多长时间才能钻研学问,取得成果登上大厅关注立法和司法部门?
尽管是偶然的,人生一定有机会。 重要的是拉其中的一两个。 1999年夏秋,教育部与欧盟举办了高等教育交流项目,欧盟支持双边学术交流。 我记得社会科学院不是参加的主力军。 训练在母校人民大学进行,我有幸获得了参加名额,最终被确认作为高级访问学者有资格去欧洲进行半年的学术交流访问。 接下来联系合作领导。 我的方向是肯定的。 欧洲民法首先是侵权法,最好能用英语直接交流。 在文献搜索中发现了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的冯伯教授( prof. dr. christian von bar )和他的巨著GemeineuroPischesdeliktsrecht/ThecommoneuroPeanlean。 这本书的上下卷当时有德语版,上卷有英语版。 之后,把书名翻译成了《欧洲比较侵害行为法》,而不是《共同的欧洲侵害行为法》。
在欧洲联盟-中国高等教育交流项目的资助下,2000年秋天,冯·巴尔教授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国际法和私法研究所进修了欧洲侵权行为法。 当时有两个项目:一个是冯弗教授带领他的团队起草统一欧洲侵权行为法(后来迅速发展成欧洲统一民法示范法),其中参加学习参观,积累知识服务起草未来的中国相关法律 二是翻译他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在前者中,冯·伯教授开始对我保守。 大体上考虑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让他喝大酒,“你的稿子,在欧洲可能永远是一堆废纸。 而且,让我研究,可能会成为中国的法律。 成为中国的法律,欧洲的政治家们有理由要求向中国学习,制定欧洲统一民法。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你完全可以放心。 注明参考了你的成果。 另外,如果他声称研究欧洲法律取得了成果,幽灵就会相信! ”。 经过我的游说,冯伯教授向我完全开放了他的研究项目。
之后,冯伯教授给予了热情的支持,联系了原出版社的免费中文出版许可,处理了翻译中的许多难点。 这是中文达到200多万字的巨著,我翻译了上册,邀请留德博士研究生焦美华翻译下册,我审查了她翻译的下册。 翻译中面临的最重要难点是解决许多外语。 原件上,无论是德语版还是英语版,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荷兰语等欧洲语和拉丁语居多,约占全书的10%。 有些可以“蒙”,有些可以用语言词典处理,有些不能自己处理。 冯伯教授再次给予帮助,在来自12个国家的博士课程后,呼吁研究助手应对这种语言的困难。 我在当地最好的中国餐馆请他们吃饭,然后请他们把书中自己国家的语言分别翻译成英语或德语。 年轻的学者们得救了。 前段时间收到了日本学者漥田充见教授翻译的这本书的日语版上册,对我的中文版翻译业者也有帮助。
2001年春天,我带着《欧洲比较侵害行为法》中的中文翻译和自己草拟的《中国民法侵害责任篇(草案专家提案稿)》回国了。 夏天,这本书的下册中文翻译审查完成了。 2001年底,法律出版社出版了这本巨著的中文版,此后连续几年重新印刷,给了译者优厚的报酬。 我国台湾地区元照出版社也出版了繁体字中文版,向译者另外支付了版税。
正如冯伯教授所说,这本书总结了大约130次关于欧洲一般侵权行为法的讲座成果。 这本书中的“欧洲”一词是当时欧盟的意思采用的,包括比利时、德国、法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丹麦、爱尔兰、不列颠联合王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和奥地利 英国联合王国包括苏格兰、英格兰和威尔士两个法域。 在中文版中,如果没有特别的证明,“英国”或“英格兰”一词一般指英格兰/威尔士法域。 本书第一卷包括基本理论、欧洲大陆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斯堪的纳维亚和不列颠群岛的侵权行为法、欧盟内侵权行为法的统一与协调、私法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与宪法和刑法关系的六个部分的复印件 下卷包括五个部分的复印件。 损害和赔偿性损害和损害赔偿、不当行为责任的理论及其表现形式、自己没有不当行为责任的理论和表现形式、因果关系或归责性、通常的抗辩事由。
与其他比较侵害行为法著作不同,作者不以某特定国家(如德国)的侵害行为法为核心,以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为参照物开展自己的比较研究。 相反,他在“欧洲”(实际上是欧盟)层面对侵权行为法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运作以及理论研究展开了各方面的透视。 这种透视的目的不是“异议”,而是“寻求同步”,是挖掘欧盟16部法域侵害行为法共同的规则。 这个透视的目的不是通过比较法研究向某个国家的整个侵权行为法律制度寻求比较法上的帮助,而是属于“固有法”领土,即使是被认为是统一实体法迅速发展的比较宽松的侵权行为法行业,实际上也是近代欧洲的权利侵害 作者感到骄傲的是,他的这一巨著不仅再次获得了崇高的学术声誉,推上了现代欧洲私法的大家的顶峰,而且还在继续说服决定政策的人们。 得到欧洲议会支持和许多欧盟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支持的欧洲民法项目在他的指导下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回国后,有特权投身民法典,特别是侵权责任法起草研究。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民法起草研究项目中,我应邀担任侵权责任编辑子课题的首席专家,负责编制这篇文章的框架设计、条文起草和立法理由。 2002年初“转业”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随后参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研究,从《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一书获得的理论营养确实给了我自信和智慧,通过我自己和其他学者 10多年来,我发表的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司法解释和实例评论的复印件洋几十篇,专著《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二等奖、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一等奖,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下英语( Wanger 这些研究成果的背后多少可以看到《欧洲比较侵害行为法》的理论影子。
冯伯教授等“统派教授”研究欧洲各国法律推进欧洲法律统一的梦想还没有实现,东欧的小国在过去10多年以加入欧盟为目标,但英国这样的大国分手了。 但冯伯教授巨著《欧洲侵权行为法》深刻影响了我自己的学术事业,影响了海峡两岸中国民法学界及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有关部门通过欧盟驻华机构邀请冯巴尔教授到中国进行学术交流和立法咨询,他为促进我国的法学和法治事业做出了贡献。 这是“墙内多次鲜艳,墙外无限香气”。 确实,《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为我的法学事业,特别是侵权责任法行业的迅速发展,起到了加油站和推进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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