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一部面向中国现实的宪法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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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文(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政法教育部)
作为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引起了宪法学者的关注,也暴露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局限性。 说明宪法的权力配置功能,设计国家监察制度的具体副本,明确宪法在改革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秦前红教授与许多学者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工程建设,产生了积极的政治社会效果。 秦教授等人最近出版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以下简称《研究》)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监察制度和改革过程的著作,从原理、过程和实践的不同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宪法如何治国理政
十九届二中全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那么,如何在治国理政中发挥宪法的作用呢? 中国宪法学形成了有说服力的理论体系吗? 对宪法作出反应的治国功能首先需要重新认识宪法,“研究”理解的宪法内涵及其作用就是实例。
改革触及中国宪法学最敏感的神经,那是重建的党和政的关系。 新设计的监察委员会是党政府合署的事务机构,统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把行使一切公权力的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形成了极其广泛的监督权。 换句话说,党和政的关系新出现了。 这是勾结改革过程的主线。 秦教授们敏锐地抓住这个问题,指挥着《研究》一书的文案。 对此,“研究”通过论证宪法组织政府、安置权力的功能,比较有效地回答了党与政关系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空间和意义,宪法充分证明了国家组织法的功能。
如何把监督权放在权力体系中? 这是宪法学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明确这次改革的动力、意义和效果。 我们必须对监督权的属性及其所在的权力关系有正确的认知,同时设计符合立宪价值的制度安排。 古典意义上的宪法是政府框架的设计。 古典意义上的宪法秩序是程序主义或结构主义宪法功能的结果。 那么,这样的设计和框架是如何工作的呢? 这涉及权力配置的逻辑和方法。 宪法首先是国家组织法,重视立宪价值——这是宪法所载人民的基本意志,把这些价值输入制度设计,形成不同类型的民主形式是制度设计的基本逻辑。
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党的监督力和国家机构的监督力融为一体,推进全面严格从政党的迅速发展,加强公权力监督,“完善党的自我监督,加强国家机器监督。 ”这更深入地实现了管党执政党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快速发展的基本逻辑。 这种一体两面的关系意味着党的自我建设和国家政治的迅速发展之间存在着新的相互作用方法,秦教授对八二宪法的体制性变革产生了评论。 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不同国家机构之间实现了分工合作、相互合作,也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继续着结构主义分权的基本优势和逻辑,这种安排起着很好的作用,其中没有独立的监督权,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中。 那么,单独设置行使监督权的国家监察机关的定位是什么呢? 对此,“研究”也有很多论述。 秦教授说,我们国家长期延续前苏联的监察模式,改革加强这一模式,以“一马先”的模式加强这一权力,将现有的党内巡逻、行政监察、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整合为统一的国家监督,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全面 这是独立的监督权,与立法、行政、司法等结构性权力分支齐头并进,形成新的国家权力体系。
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工程
构建的宪法必然带来工程学思考。 通过设计优良制度、控制政治过程来实现宪法目标,形成良好的宪法秩序,是宪法工程的使命和任务。 制度设计是立宪价值约束下的选择。 把宪法的基本价值贯彻到政治改革过程中,既保证改革的目标和效果,又保证政治过程的比较有效的运作。 问题是如何实现这种平衡的关系。 改革输入那些价值吗? 这些价值是怎么排序的? 如何影响制度的复印件?
十九大报告要求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 选择新的制度形式,创造新的制度过程,对反腐败当然有意义,但防止国家权力的“合法加害”也很重要。 《研究》对此进行了许多理论分解和制度设计。 关于监察法与刑法及宪法保护刑事正当程序要求的关系,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职务犯罪被认为是特殊的刑事犯罪,但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或相关精神,因此监察法应该是刑法的特别法,至少在主要方面与刑法一致 这关系到监察权的性质和监察委员会的权限范围、监察程序以及监察中如何取得证据、证据的效力等许多问题。 理顺宪法、刑法、监察法三者关系确定监察法是监督行使一切公权力的公务员的基本法律,这是法治改革的必要副本和底线要求。 如何迅速发展反腐败事业,保障人权,维持法治,是《研究》强调的国家监察制度宪法工程的复印件。
而且,这种机构本身也必须受到监督。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一定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员贯彻各种形式的监督。 建立比较监察机关的监督体系,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整体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监察过程和结果,是包括秦教授在内的学者们推行的制度安排。 《研究》强调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执法检查的相关规定、完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相关规定。 确定人民检察院规定案件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享受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 检察在这次改革中处于被动地位,面临着虚化的危机,根据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检察与监察委员会的案件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建立相应的干预机制,被监察对象及其近亲属诉诸检察 打算把拘留的承认权移交给检察院行使。
三、面向现实的中国宪法学
即使站在历史、现实、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学者的努力也体现了学术的政治意义。 在改革时代立足立宪价值和逻辑的工程学发现了宪法在现实中作用的过程并发现了设计制度结构和权力进程的意义。 从这一立场展开的研究体现了现实主义的魅力,形成面向中国现实的宪法学。 问题是,走向什么样的现实? 如何面对现实? 有什么“现实”的意思?
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对宪法的副本及其功能的理解都不充分。 现在全国各界都在纪念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成果。 回顾宪法学的40年,可以发现,长期以来,中国宪法学局限于意识形态的束缚,之后受到形式主义的影响,形成了唯一的形式主义研究风气。 这两个研究理念具有强大的时代优势,促进了宪法的迅速发展,但缺乏构建反思能力的研究思路不一定能应对现在的问题。
事实上,在中国讨论宪法的效力和功能不仅仅是法院如何适用宪法。 相反,中国宪法最有用的地方是“庙堂之上”。 这是我们经常忽视的问题,是宪法学者经常反对的问题。 但是,我们只有把宪法带入政治过程,才能发现全面真实的宪法,才能理解中国宪法秩序的形成过程。 这种理解不是取消宪法学的独立性,而是对宪法的内涵、效力和功能的实现机制、宪法快速发展的变迁方法有着全新的认知。
我们的政治话语很强,宪法如何结合是理论上的死角,政治过程中的宪法长期被忽视。 在现代政治下,宪法曾经是政治结构的基础,也是重要的转换器。 通过宪法,把人民和统治者(包括政府和政党)结合起来,达成平衡和协调,本身就是多而复杂精密的设计。 人不能离开政府,也不能在现代社会离开政党,但人的自由和权利也不能被过度侵犯。 换句话说,宪法秩序是相当包容的动态平衡范畴。 面向现实的中国宪法学树立了基于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宪法观,响应了社会主义国家执行宪法、建设宪法秩序的诉求。 “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全面理解宪法秩序及其形成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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