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鉴定人庭审调查规则的细化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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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在证据收集中的广泛运用鉴定意见在案件定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确认定鉴定意见成为证据审查的核心和关键。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阐明鉴定意见的重要手段,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上”的重要体现和“审判实质化”的必然要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我国鉴定人审判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但实践上仍存在程序操作不统一、鉴定人调查的对比性、有效性不强等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审判鉴定人的调查程序简单沿袭了审判证人调查规则,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比较了鉴定人在审判调查中的性质及作用的特殊性 第二,立法把专业知识分子作为审判鉴定人调查的重要主体,但专业知识分子在法庭上调查鉴定人的方法和规则还没有确定。 因此,为了提高审判鉴定人调查的可操作性和比较有效性,有必要结合鉴定人在审判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构建符合我国刑事司法特色的审判鉴定人调查规则。
鉴定人和证人都是人证(人证是指自然人向法庭作证,人是作证主体,是刑事审判中动态说明的方法。 但是,两者的区别很明显。 首先,鉴定人对案件鉴定对象的几个事项发表意见,根据专业信息自己评价证据资料。 证人叙述自己的经验,证人本身就是案件的证据复印件。 其次,鉴定人根据其专业知识或技能发行鉴定意见,大致可以代替,没有唯一性。 证人是亲历事件的事实,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再次,鉴定人需要鉴别评价事件相关的专业问题并提供鉴定意见。 证人只能陈述亲历文案,不能展开推测或发表意见。 最后,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有助于法官提高对专业行业的认识能力,具有辅助审判作用。 证人没有加强法官认知能力的作用。 上述差异决定了审判鉴定人的调查必须根据审判人证调查的通常性规则,结合鉴定人的特殊性进行细分。
第一,设置调查最初的鉴定意见朗读程序。 在询问鉴定人之前,首先要由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 鉴定人用语言作证,但与证人不同,鉴定人没有证据资格,鉴定人的法庭陈述也不能直接作为证据采用。 鉴定人出庭的目的是让法庭更好地审查鉴定意见。 因此,审判鉴定人的调查必须基于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发行者的身份决定了。 对鉴定人的调查与对鉴定意见的调查具有包容性,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符合审判调查的需要。 另外,辩护方已经知道审判前的证据程序是鉴定意见的复印件,因此鉴定人只能读出鉴定的程序、做法、结论等主要复印件。
第二,设置调查后质量证明环节鉴定人的在场规则。 鉴定人在辩护方发表质量证明意见时必须在场,不得经审判长许可退庭。 鉴定人在场的理由有三个。 其中之一是双方的质量证明对象不是鉴定人的法庭陈述而是鉴定意见,鉴定人和鉴定意见的关系与证人和证言的关系不同,更具有客观中立性。 因此,在质量证明时不需要减少对方通过让鉴定人退庭来表示疑问的担心。 其二,鉴定人不是事件的亲历者,不需要退庭,以免反对方的质量证明意见给予精神刺激。 其三,鉴定人的专业决定需要与法庭之间进行新闻反馈和交流,鉴定人可以在现场对质量证明过程中出现的疑惑和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和证明。
第三,细化和完善审查鉴定人的调查方法。 首先,根据“先举证、后证”的诉讼顺序,对鉴定人的提问大致按“举证人先问”的顺序进行,法庭表示举证人通过问答鉴定人发出的鉴定意见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 然后向制造商提问,最终由裁判员提出补充问题。 法院委托鉴定时,法官对委托鉴定的目的有更可靠的认知,因此法官必须先提问,辩护方必须先发制人后辩论的顺序补充问题。 其次,询问鉴定人的范围大致以与鉴定意见相关的复印件为限。 如果问题突破了鉴定意见,则需要结合以下几点对其合法性进行评价。 一是鉴定人是否属于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能否回答。 二是提问举证人是否提出。 举证人和鉴定人有实质性的委托关系,新的问题可以视为新的委托事项。 因此,提问者的诉讼性质必须与委托人一致,不能对制造者首先提出超过鉴定意见的新问题。 三是鉴定人对新问题的回答是否会影响案件重要情节的认定,另外,发包人是否因准备不足而受到“证据袭击”。 法官如果认定突破鉴定意见的问题缺乏合法性,可以驳回。
在专业知识分子参与的审判鉴定人调查中,必须根据专业知识分子的诉讼地位和作用设定鉴定人调查规则。 专业知识分子对鉴定意见和支持有肯定或相反的疑问,一般倾向于代表申请人的意见。 《规章》第26条也确定了规定,“辩护双方可以通知法院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量证明……”。 可见专业知识分子利用其专业性协助申请人进行审判调查,起到增强我方质量证明能力的作用,具有附属于申请人的特征。
由于决定了专业知识分子的专业性和附属属性,所以专业知识分子对鉴定人的审判调查大致应该附属于申请人进行。 因此,在对鉴定人的提问顺序中,专业知识分子必须依赖于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提问的一环只能向鉴定人提问。 关于专业知识分子和申请人谁先提问,自己协商决定。 在对鉴定人的提问范围内,根据刑事诉讼法“专业知识分子必须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规定,专业知识分子必须协助申请人以鉴定意见为中心提问,鉴定人超过鉴定意见以外的问题拒绝回答 在意见复印中,专业知识分子的意见有限制。 专业知识分子提问结束后,从技术层面只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专业性发表意见,涉及法律争议时申请人必须完成。
为了使鉴定人调查在比较有效地阐明鉴定意见中的作用,除了依赖于审判鉴定人调查规则的完整性以外,还需要反复鉴定人调查的“法庭性”,防止使用法庭外验证方法来代替对鉴定人的法庭调查 年5月14日司法部发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第9条《法庭质量证明书中,鉴定人不能在法庭回答问题或问题的,经法庭同意,可以在法庭后提出书面意见》 一方面补充法庭后提出的书面意见作为审判鉴定人的证词,另一方面书面意见不经过审判的质量证明,不能验证其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如果验证不真实,就不能作为确定案的依据”的规定 另一方面,鉴定人的主体适合性是审判鉴定人调查的重要副本,鉴定人能否在法庭上回答问题是其专业水平和能力的客观反映,是法官评价鉴定人主体适合性和鉴定意见可采纳性的重要依据。 如果用法庭后提出书面意见的方法弥补鉴定人的法庭表现,审判鉴定人的调查手续就会虚化,不可避免地会脱离对审判证据的实质性审查要求。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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