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 理论根据的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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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高铭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王红在《学习与实践》年第五期《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理论依据的自主选择》文章中,个人和社会曾经是伦理思考的两极 社会由个体构成,没有个体或抽象所有个体,社会就会成为虚无的概念。 但是,构成整体的社会,其本身就有其运行机制,具有与个人区别的整体好处,同时,在性质上,不一定等同于每个个体。 因此,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论依据选择必须区分个体和社会两方面。 对个人来说,在紧急危难状态下,自己的生存权是最紧迫的。 对社会来说,整个社会必须考虑包括全体个体在内的整体好处。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根据正当防卫制度理论重复的个人权利社会秩序保护二元论,把个人权利保护放在主要地位,与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个人主义的文化以前流传无关。 但是,无论是我国的国家性质还是中国以前传入的文化中长期形成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论依据都决定了必要时以社会为本位,即以社会秩序保护原理为主要原理。 另外,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论具有动态迅速的发展性。 随着我国社会第一矛盾的根本转变,在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论依据上,发表了社会秩序保护原理中蕴含的个体保护原理,通过确立社会秩序个体权利保护二元论,吸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保护个体权利形成,重视必要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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