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切实保障婚姻安全,充分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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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舜
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根据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了相关举证责任。 这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十九大精神和习大总书记关于重视和保障家庭演说精神的具体行动和措施,切实保障和充分体现婚姻安全。
一、新解释指导十九大精神,合理公正的边界充分体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管理的深刻革命,必须多次推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国民法”。 确定了“以良法促进快速发展,保障善治”、“努力让人民大众在每一个司法事件中感受到公平的正义”的要求。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本质要求,也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在新的解释中,夫妇共同债务范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从共同意义上表示负债务”、“对家庭日常生活表示负债务”和“债权人可以说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共同意义上表示”
二、新说明全面加强了对婚姻安全的保护,把习大总书记关于重视家庭的要求落在了司法实践中。 习大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问题,在很多场合发表了关于国家关系、家庭功能、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庭文明、家庭美德、家风等问题的重要论述。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 据说“天下之书在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和平是社会的稳定,家庭幸福是社会的和平与和平,家庭文明是社会文明。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家族将来的命运与国家和民族将来的命运密切相关。 我们要认识到千家万户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 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抽象,最终要体现在千万以上的家庭幸福幸福、幸福,亿万人民的生活不断改善。 他强调:“无论时代如何变化,经济社会如何迅速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是不可替代的,家庭的社会功能是不可替代的,家庭的文明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 “家人不仅是人们身体的住处,也是人们心灵的归宿。 ”习大总书记的演说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切实重视和保障家庭。 新的解释是实行特别保护婚姻家庭的宪法精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和本质要求,保障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比较有效地防止无辜者的“被债务”现象,使当事人陷入“被债务”
三、新的解释受到高度重视,积极响应社会的关注,体现了司法与人民感情同步前进的精神。 新的解释积极响应社会公众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关注,高度负责,以科学严谨的职业精神,把司法作为民众的感情,反复进行广泛的调查、论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本来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必须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者财产为各自所有物的,由双方协商偿还。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没有明确夫妇共同债务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对婚姻当事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明确的划分。 这引起了现实生活中以夫妇方的名义负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认定的问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夫妻双方共同对付债权人,以虚假方式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逃避债务,从而制定了第24条的规定。 这项规定当时对夫妻双方恶意损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起到了比较有效的抑制和保护交易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变化,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离婚事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妇共同财产的目的,伪造人和债务,将赌博、毒品、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借款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 有些受案法院在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反证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为了处理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年2月28日发行了《依法妥善审理关于夫妻债务案件问题的通知》,再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大致保障无名债务夫妻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实际发生 要求掌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实行的夫妇双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新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重新确定,无疑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的与时俱进的补充和修正。 这种补充和修正并不否定以虚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逃避债务时,必须按照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精神解决,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四、新的解释体现了依法民意一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必须反复依法治国和德治国的有机结合,以决定婚姻家庭制度的完整性。 婚姻家庭行业的立法和司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为弘扬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情应寓于法律规范之中,形成可操作性比较强、可行、可审判的规则。 要解决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其核心是解决法律和民意的关系。 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还债”、“冤罪债务有主”是启典地义的道德要求,是公众常识和社会习性。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基本公平服从,合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谁主张说明”是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的通常要求。 新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标准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全符合法律的通常要求,完全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很好地体现了依法治国和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婚姻家庭是很多复杂的系统,需要法律、道德、习性等各种力量。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关系到立法的完整性和司法审判的改善,不能用一个司法解释来履行其功劳。 新的解释处理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相应分配了举证责任,但问题的彻底处理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 我们期待着编纂中的婚姻家庭篇在吸取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海外立法例子,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服务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作者:李明舜(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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