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调解达成已获道歉再诉赔偿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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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李发旺谭美娜
王某和李某是山东省莱西市某企业的同事,企业规定“在制造区域内吃东西,被视为轻微违反纪律”。 年9月,李某多次通报王某从食堂拿出馒头在单位吃。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不实地举报了无证据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此寻找李某理论,双方吵架,王某要求李某解决。 两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王某道歉,在企业班组会上证明情况,向王某公开道歉。 李某按照调停协议履行了义务。
本来“馒头的事”可以在这里落下帷幕,但接受道歉的王某很不甘心,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 另外,起诉书要求李某向法庭起诉,向李某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整协商系双方的真正含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调整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必须履行。 根据王某和李某所在企业提供的情况证明书及现场录像,李某足以根据调解协议认定已履行。 王某说李某拒绝履行协议,道歉也与事实不符。 这是因为要求李某道歉,不支持消除影响的要求。 另外,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支持。 据此王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
法官在法院后表示,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获得的客观社会的评价,是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利被侵犯的,公民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慎重平衡双方利益,客观评价名誉受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合理弥补受害者的名誉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失去了道义,对王某的名誉在本公司内造成了不利影响,但李某已经道歉了。 因为这位王某再次主张和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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