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扩大打击范围加大处罚力度更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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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特约评论家王锐园
公安部媒体最近发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意见听取稿)》(以下称《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公开的意见。 作为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这次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总体来说,与现行规定相比,意见稿在法条总数、违法行为、处罚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很大的变化,对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现象及时作出确定的应对,条文副本生硬、可操作性强。
所见1 :增加新的违法行为
与现行规定相比,意见稿将考试作弊、假基站、传销、仿冒枪、警备业干扰、无人机、个人新闻、汽车驾驶干扰、信用卡现金化、犯罪行为传授等相关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畴,扩大打击范围,处理
惩罚考试作弊行为。 意见稿第24条作了确定规定,指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1)组织有时作弊。 (二)向别人的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三)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销售或者提供考试问题、回答的(四)让别人代替别人或者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该条是意见稿的新副本,对保障社会公平,提倡社会诚信有积极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高考舞弊、研究生考试舞弊等不良情况,许多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没有执法依据,因此无法在治安管理层面解决,通过追加对舞弊行为的处罚,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考试制度
管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行为。 意见稿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活动的行为进行了比较规定,分别出现在第31条、第32条、第71条、第96条等条文中。 决定利用网络设置病毒,发布煽动、非法集会、示威、演示新闻,开设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的网站、聊天室等。 另外,除了对行为者进行处罚外,意见稿对网络运营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32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新闻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网络运营商审查新闻发布以及发现违法新闻 必须承担处分等义务这样从行为人和职业生涯两个维度确定和加强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打击网络谣言、网络反动、网络色情、网络涉毒等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加强个人新闻的保护。 意见稿利用第57条加强了对公民个人新闻的保护。 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行为人或机构非法获取、持有、录用、销售、提供、发布公民个人新闻时,第一是与不法行为人擅自滥用公民个人新闻的行为进行比较。 二是销售或者提供行为人或者机构履行职责或者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新闻的,与银行、电信运营商等掌握公民新闻的部门非法销售或者提供公民新闻的行为进行比较 三是由于管理疏忽,公民个人新闻泄露了。 在新闻社会中,公民的个人新闻与人身安全、财产利益等密切相关,必须加强对公民个人新闻的保护。 意见稿通过确定违法行为的类型和法律结果,及时应对长期困扰公民的违法问题,为惩罚滥用个人新闻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打击伪基站。 虚拟基站是电信诈骗的常用手段,通过虚拟基站,可以篡改别人的手机号码强行向客户的手机发送欺诈、广告销售等短消息,长期以来给人民大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比较这种行为,意见稿第97条做出相应的规定,即发行、传达、销售、提供来电号码的程序,以及非法变更来电号码的程序,使用工具实施非法犯罪的,实施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通过追加新的规定,填补了整备虚拟基站的违法层面的空白,在刑法的同时,构筑了比较全面的管理系统。
所见2 :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禁止规定
提高罚款金额标准。 与现行规定相比,意见稿对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处罚标准,提高了罚款处罚力,规定了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等罚款幅度。 例如,比较购买强卖商品、让别人提供服务、让别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从现行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变更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提高罚款金额可以增加违法价格,提高法律威慑。
增加禁令规定。 禁令的相关规定是意见稿的一大要点。 如第五十二条和第九十条,分别规定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申诉人、举报人、证人以及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的禁令。 以第90条为例,其规定是:“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情况下,可以发出禁止在其6个月至1年内进入娱乐场所或接触毒品违法犯罪者的禁令。 违反禁令的,处五天以下拘留或者千元以下罚款。 "在追究违法责任的同时,可以通过禁令的方法减少行为者再次违法的可能性,逐一发挥处罚、警告和教育的作用。 提高违法价格,提高行为者的自律意识。
增加对单位的处罚副本。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视对行为人的处罚,很少涉及单位的处罚复印。 在现实生活中,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很明显,为此的意见稿大多规定了机关的违法法律责任。 通常是“公司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罚款,责令停产,还不改正的,由原发行机构吊销相关证书。 对公司罚款的金额通常很大,同时伴随着停产、证书失效等处罚措施,通过加强公司的违法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为处罚公司的违法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遵守法、遵守的意识。
加大了妨碍警务行为的处罚。 近年来,妨碍事件、袭击警察等妨碍警察的行为经常发生,对公安机关的正常业务产生了不利影响,破坏了健康和谐的警察关系。 意见稿根据现有规定,通过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对侮辱、辱骂、威胁、包围、拦截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碍执行职务的警车通行的。 强行进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域或检查点,威胁、侮辱、殴打、故意伤害人民警察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强行进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域”的行为,根据现有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拘留5天以上10天以下,可以罚款500元以下,意见稿规定这种行为“从重处罚开始”的情况下,在千元以下。 加大处罚力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警察执法人员,进一步保障警察活动的正常进行。
所见3 :细化程序规定,提高事务要求
意见稿对处罚过程的一部分副本进行了分级,可以更加合理,提高办事员的过程意识和证据意识,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确定了相关的含义。 现行规定中,“公安机关”、“就业证明书”等表现不确定,实践中容易产生意见分歧。 意见稿中确定其意思。 如意见稿第98条所示,将现行规定第77条规定中的“公安机关”确定表现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市公安局及公安派出所”,更有方向性。 意见稿第105条与现行规定的八十二条相比,确定了“人民警察证”代替“就业证明书”,确定了人民警察证的法律地位。 确定相关含义,可以减少事件过程中的认知差异,提高事件人员的过程意识,有助于提高事件效率,提高事件质量。
细化了检查、扣押、识别等程序规定。 意见稿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至一百一十七条中,细化了检查、扣押、识别、调解等程序规定。 确定规定了强制检查、异地扣押、笔录识别等容易引起纠纷的程序的几个事项,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意见稿还指出:“公安机关进行调停、咨询、扣押、认识的情况下,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由警务辅助人员进行辅助。 在公安机关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咨询、扣押、识别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在确定副警长的法律地位,改善警力不足等问题上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添加了异地查询和异地执行。 意见稿在第108条和第130条中分别追加了异地咨询和异地执行的复印件,第108条规定:“对于异地的受害者或其他证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理咨询。 ”。 第一百三十条“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异地被捕或有需要在其他异地拘留所执行的情况,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异地执行。 ”规定异地咨询和执行符合实践事件的需要,目前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加,违法行为超越地域性特点变得明显,异地咨询和执行可以减少事件价格,提高事件效率,公安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有其他看点和亮点,在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对象和标准、处罚手续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实际上,意见稿的背后与社会现象密切相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高考舞弊事件”、“青岛天价虾事件”、“倒卖个体新闻事件”、“集体毒品事件”等也出现在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中,意见稿与社会中的热点和难点 在将来的撰改过程中,更重视体系的完整性和表现的准确性,重视“列举+驾驶”立法技术的运用,更细化和加强程序规定,保证处罚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作者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系讲师,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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