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给人脸识别戴上法律紧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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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佩
继南京的要求,售楼处未经同意不得拍摄来访者的面部新闻。 杭州规定物管不得让业主采用面部识别等设施。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日前投票通过,确定市场信用新闻提供机构收集自然人新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约定本人的同意和用途,收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等新闻。
近年来,围绕脸部识别的争论不断。 前几天,在“面部识别第一事件”的一审判决中,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收集客户的照片新闻几乎超出了法律上的必要,被认定为没有正当性。 除此之外,很多媒体都转载了“戴头盔看房间”的视频。 据报道,经销商通过脸部识别评价购买者是否是“渠道顾客”或“初次签名”,决定是否给购买者折扣。 这种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面部识别应用的广泛程度,表明即使达到泛滥水平,公众个人的新闻保护意识也显著提高。 双方发生冲突,在很多地区跟进立法,开始限制面部识别的应用。
那么,制定了禁止面部识别技术的法律,不是会成为“永远的后患”吗?
技术具有中立性。 在数字时代,有必要用更先进的技术手段验证身份保证的安全性。 面部识别比验证指纹和签名等的方法方便,但真正担心的是,可以知道指纹被采集和验证了,有时不能知道被“偷拍”。 现在很多地方的出入口都强制采用人脸识别,一点银行机构和app也滥用了人脸识别,客户没有太大的选择权,容易产生与人脸识别相关的人身财产安全风险。
在监督管理方面,比起全面禁止,在平衡个人新闻保护和快速发展的关系、事先规定范围、事后处罚违规收集行为这两方面,规范面部识别技术的运用是合理的方法。
事实上,国家一级的立法已经加快了。 法典将自然人生物识别新闻列为个人新闻,规定解决个人新闻要符合合法、正当、必要时大体上同意、公开解决规则、明确目标方法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约定等条件 《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计划对侵犯个人新闻权益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 国家网络通信也发表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38种常见类型app所需的个人新闻范围,相当于对包括面部识别在内的个人新闻收集行为发行了白名单。
很明显,加强对个人新闻收集的立法监督管理增加了势头。 在此基础上,有必要逐步、逐步细化立法。 例如,有些app在收集面部识别新闻前征求客户的意见,拒绝后反复提问,强迫客户同意,有些故意不了解范围和用途的词语。 另外,有必要在网上和离线的地方提供优惠,给顾客“擦脸”等更对比性的保养措施。
规定法律界限后,实际执行效果会怎么样,还要看执行情况。 除了严格的执法,通过扩大投诉渠道有助于提高公众监督投诉的积极性,抑制面部识别的滥用,过度解决个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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