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处理“执行难”问题还须各方不遗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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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特约评论家舒锐
今年1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实务会议可以说是在面对现在的政法行业问题的同时积极应对。 “我们必须大力支持最高法院处理执行难。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要在会议上确定要求,各级法院要攻击坚克难,提高依法执行力,提高比较有效的执行率。 各有关部门必须支持法院完全执行合作机制,形成处理执行困难的合作。 法院的网络化执行检察官系统和未对接的部门必须尽快对接,使失信被执行人失去信用,处处受到限制。
“执行难”是指在一点司法事件中,财产可以执行,不能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 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抵制、回避执行、转移财产、隐匿、逃避废债务。 法院执行手段不足、执行措施不给力或出现消极执行、延迟执行和相关人员或部门参与执行等。 多年来,执行难是司法上的顽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财产难动。
如果判决不执行,法律就和空文一样,执行难不仅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消耗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信仰。 因此,近年来各级法院的重大议题之一是着力处理执行难问题。 年,最高法更切实地表明“2~3年基本处理执行难问题”,对执行难病全面宣战。 到目前为止,这次面向“执行难”的战斗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胜利。
首先,执行手段侧重于重大变革。 另一方面,形成了复盖全国地区和基本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检查控制系统,随着全国四级法院、法院和合作执行机构的相互运用,执行事务人员可以利用系统更迅速地搜索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另一方面,各相关部门,失信被执行者的合作体制正在生根发芽,失信者很难进一步提高步伐。
其次,执行管理侧重于重大变革。 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发表了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处理执行困难提供了充分有力的规范依据,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把执行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通过事件过程新闻管理系统及时生成、发布相关节点新闻,加强节点管理,逐步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事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消极执行、延期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执行的
最后,执行机制侧重于重大变化。 各级法院深入挖掘内部潜力,整理各种关系,退出和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机制,执行和破产秩序的联系机制,“立审执行”财产保全协调机制,远程执行合作机制,复杂的分流事件机制 各地全面实现司法网络照片,大幅压缩财产变化价格和权力租赁空间,最大化执行当事人的利益。
当然,处理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努力是不够的,为了形成处理执行难的合作,需要各相关合作执行机构的协助。 对此,各相关主管部门需要确立“全国法治一局”的理念,保留部门利益、地方局部利益,协助法院执行和执行法治权威,对下属部门和机关提出更统一、更严格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给法院执行带来不便是给“老赖”带来便利。 对于“2~3年基本处理执行难”的重大民生法治议题,各方齐心协力,不遗余力,真正希望错过被执行财产,使“老赖”变得困难。
【相关注释】
““局促的忧患之弦”在新年政法的稳定中寻求布局
”用“三从”促使“十新”,领导政法的创新业绩。
”在改革和创新中防止不正当行为
]作为公正司法保障大国崛起
”(英语)扮演律师的角色,支持新的一年的政法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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