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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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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

在司法职业中,检察官给人们印象最深的是法律监管者的角色,或者起诉者、搜查者以外的角色。 其实,这是他的外在作用,检察官的内在作用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普法: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

检察官代表的公共利益( publicinterest )简称为“公益”,这个概念也可以用“公共福利”( publicwelfare )、“公共政策”( publicpolicy )来表达。 公共好处通常包括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财产、公共安全等,其特征是适用的普遍性,公共共同体享受,该共同体中的单一个人享受,破坏共同体中享有的权益和福利,共同体中的单一个人权益和福祉 现代文明社会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上,通常反对建立不损害个人利益的维持公共利益的大体,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权益。

普法: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

亨廷顿把“公共好处”视为公共制度的好处,确立了评价公共好处的标准。 他指出:“所谓公共的好处,不是事前在自然法和人民的意志中无法预测的,不是政治过程的任何结果,而是可以强化政府制度。” 也就是说,是否符合公共好处可以根据制度本身的长期好处来评价( s.p .亨廷顿著:《转换中社会的政治秩序》)。 但是,这个标准必须在一些细节上确定。 因为只有衷心支持政府才能达成长期存在的东西,才符合公共利益,这种衷心的支持必须基于理性。 从这种观点来看,公共好处提供了政府和制度长时间存在的基础。

普法: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

公共好处是指导国家机关运作的大致内容,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有利于公众的整体意愿和最多人的普遍期待。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权力的运作必须有利于公众的整体意志和最多人的普遍期待。 一些国家宪法和法律对此作了确定规定。 如西班牙宪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检察部门在不妨碍属于其他机关的职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制、公民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本能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开展司法活动,保证法院独立。 那是在法院面前努力满足社会利益。 ”。

普法: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

检察官维护公共利益的首要方法是积极进行。 近年来受欢迎的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是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者功能的表现。 检察权的本质是追诉,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使调查权,根据对具体案例的诉权有无和是否应该行使诉权的评价,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这些决定都是相应的序论效力,即审判程序 检察官如上所述,表示国家干预大体上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干预,维持公共利益,而不会失去国家的管理权。 检察权对国家干预的大体体现不仅是诉权的公有化,而且是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 因此,检察权是积极的权力,在这些方面与具有消极特征的审判权决不相容。

普法: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

角度决定的作用及其心理,检察官是“公益代表”,他所有诉讼活动的伦理基础是公共利益。 检察官既然代表了公共利益,就要求不要偏向检察官,在案件调查和诉讼中进行公平的观察。 迄今为止在很多国家检察官被定位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诉讼期间要求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 很明显,“公益代表”的角色定位是塑造检察官公正形象、培养公正心理所必不可少的。

普法: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

根据检察官的理解,离开公共利益代表这一角色定位后,就容易在雾中开花,很难把握角色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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