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加强数据监管保护个体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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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安
最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网上销售他人实名微信号和公民个体新闻的事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数据是资产,数据的价值已经是社会共识,随之而来的是新闻的过度收集,未经顾客同意收集的争论也由来已久。 根据国家推荐性标准《新闻安全技术个人新闻安全规范》的提示,收集客户个人新闻是应该确定的目的,不得超过产品功能相关目的收集追加新闻。
个人隐私保护的起点是收集个人新闻。 对于数据和数据流的无形性,法律规则特别强调个人新闻保护的主要规则是公开透明,确保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收集、采用有足够的知情权。 为了处理网络平台过度收集个人新闻等问题,需要使用新的监督管理方法和监督管理技术。 网络平台除了应加强预审,建立健全投诉通报制度,加强对违法app的处罚外,还应采用信用记录监督管理等新的监督管理方法,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监督管理。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技术的迅速发展速度超过了民众的认识,以前传达的伦理观念就会被解开,侵犯他人的隐私和维持个人自由的界线就会变得模糊,过去的隐私保护的共识会提高,安全问题会急剧增加。 数据隐私和新闻安全重视业务,及时调整以满足法规遵从性诉求,确定参与数据整个生命周期的各种主体,严格遵守各种盗窃、滥用、篡改、泄露等非法数据采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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