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冒名上大学拟入罪,守住“前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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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博
冒名进入大学,不仅会“窃取”别人的大学梦想,还会冲击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每次发生都备受关注。 最近,立法保障公民“前途安全”的呼声高涨。 刑法修正案( 11 )草案二审查对此规定:盗用、挪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有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处以罚款。 组织前款行为,让别人实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受到重罚。
古人说:“各断罪无正条者,该犯罪者,举重减轻。 该犯罪的人,轻视而重。 ”。 这意味着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犯罪状况,应减轻处罚的列举了重处罚处分的规定,从轻处罚开始判断。 应加重处罚的,列举轻处罚处决的规定,从重处断绝。 从这个大体上来说,有以替代考试的罪名进行比较的法律家,认为使用假名进入大学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比替代考试行为更好。 所以,现在有必要推进使用假名进入大学,实际上贯彻“零容忍”的态度,为维持诚信、公平、阳光招生奠定法律基础。
另外,在现实层面上,解决假名进入大学总体上是可能的,但在近年来的例子中,维权之路依然曲折困难。 受害者经常意外地注意到名字被使用,然后很多人寻求证据,发现当年上了大学,然后向媒体求助,监督管理介入调查。 另外,从以假名入学的全连锁来看,有人挪用了其他考生的档案。 教职员偷录用通知书的,有之。 也有伪造准考证和合格通知书的人。 只有提高违法价格,加大追究责任的力度,才能抑制被禁止的势头。 特别是对虚报、幕后贪污、渎职行为,必须给予更正确的打击。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决不缺席。 刑法理智应对时,加强“严进严出”应该成为高校教育管理的常态。 这不仅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内生动力,扭转了缓和柔和的学风教风,还可以挤压假名为大学学者所用的生存空间。 因此,大学受到严格相关的刚性制约,有必要在教育中加强过程导向,真正让学生在大学学习。 这样的话,使用假名上大学不仅不能保密,而且不顺利,最终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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