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推动多元解纷机制 彰显法治文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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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向姚战
有助于推进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处理纠纷和诉讼服务的能力水平,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彰显现代法治文明价值。
习大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实务会议上说:“在诉讼以外的纷争处理机制面前。” 这是适应新时期中国社会第一矛盾变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论断,是深入把握矛盾纷争快速发展和解决趋势,实践新快速发展理念的重大理论创新,推进多元化争端解决体系建设,国家管理 6月12日至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围绕“反复提出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的要求,进一步确定了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制度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思路措施,是新时代的人 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无论是人类文明的迅速发展史,还是司法制度的进化史,都可以看作是纷争处理方法的进化史。 纷争是人类生活中的重要现象如何抑制纷争的发生及时处理纷争成为社会努力的课题。 随着人类文明的推进,司法制度进入大众生活,特别是诉讼制度处理纠纷程序的文明性和法治性,就像明灯一样,照亮了纠纷处理的前进道路。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速发展,我国也进入新闻化时代,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格局,权利争论的纷争向多元化、多与混合、集团化方向迅速发展,并且数量多,行业广泛,类型杂,专业性强的特点 切实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可以说是正当的时期。 多元解的机制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尝试,显示了司法的多价值。
多元解决机制体现了和谐司法价值的理念。 我国以前流传的诉讼文化有“和为贵”、“中庸”、“气息诉”等人文理念,孔子说:“听诉讼,我还有人。 另外,也没有诉讼! ”。 另外,中国每个天人的宇宙观也要求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民间有俗语,“诉讼十年之仇”,诉讼有对抗和对立的优势,司法审判与人民的调停等相比有冷酷的威严。 诉讼以审判的方法处理纠纷是第一,胜诉的一方也有对判决结果不满的案件。 当事人将案件诉诸法院,希望法院能尽快解决这些案件,但诉讼有必经手续,审判文件的制作有必经过程和严格性,效率也不足。
多元化纠纷的处理方法重视“和为贵”的精神,将法律溶于情理,重视教育意义,以调解为方法,以和谐为目的,自主促进大体矛盾双方和解达到纠纷处理的目的,用对话方法缓和矛盾双方的对立,其方法更灵活多样 着眼于处理双方现实纠纷,着眼于未来的和平与合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处理矛盾,修复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从和谐以前就最大限度地继承了人文价值理念。
多元解有助于实现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充分尊重人们的自由和意志自治。 社会主体在选择纠纷处理方法时,基于社会情理和社会规范的考虑、基于法定权利义务的考虑、维持友谊等考虑,选择妥协处理或双方协商、要求权威机构做出决定等不同的途径。 纷争处理方法的选择表明纷争主体对各种纷争处理方法有不同的偏好,多元化的纷争处理方法可以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要求。 寻求和构建多种纷争处理机制,使纷争主体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自身利益的要求选择纷争处理方法,是法治社会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
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可以给当事人自主的选择权,实现当事人的决策。 自治大致是自愿的,是民法的基本大体之一,意味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理性评价,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个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也规定了这种精神。 多元解决机制大多用非诉讼性的纠纷处理方法表现,在程序上表现出非正式性的优势,强调纠纷处理过程和结果的非抵抗性,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为他们提供越来越多的可选择的纠纷处理方法,不同 机制上给当事人在纠纷处理方面更广泛的选择权,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权益的处分,不仅能妥善处理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还能尊重国家对公民个体选择,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
多元解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契约精神。 合同精神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法律或合同,每个人都应该违反法律或合同受到制裁。 合同精神的核心拷贝包括平等、协商、自由和诚实。 在诉讼以外的纠纷处理机制面前,体现了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共同管理的共享管理结构的路径指导。 “非诉”和“诉讼”作为解决矛盾的两大手段,是将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处理的重要手段。 多元解的机制是便利和效率的特点,基于平等协商,以调解协议为形式载体,司法确认为最终保障。 达成的协议是双方之间以诚实的履约为内在纽带形成的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都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充分传达现代法治的合同和诚实精神。
多元解明确了良法善治的法治理念。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是崇德趋向善的民族,以前流传的社会管理模式也以德治为主,重视道德感化引导社会风气向善。 在《道德经》中,“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不争,在于人们的坏处,所以有几条路。 住在善地,心善渊,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行动善时。 》正者政也,“正善治”是政治善治。 善治是自古以来由我国传来的政治社会管理的美好追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实现了社会管理模式和理念的改革与转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良法善治”不仅继承了我国古代德主刑辅的管理理念,而且对新时期的人民司法事业提出了更高的奋斗目标。 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方法是运用多种玩法实现矛盾纠纷的协调解决是我们为实现良法善治目标而努力的有力措施。
多元纠纷处理机制有助于加强法治文明的道德基础。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法律和道德相互促进和融合的成熟形态,即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形成遵守法律的荣耀,违法可耻的社会气氛。 衡量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普遍尊重和信仰,人们普遍遵循的法律本身反映了社会美好的追求和和谐的要求。 真正的法治力量是无声取胜的方法,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加强法治道德的基础,诱惑赢得“人心”。 多元解决机制有助于在法治框架内运用乡规民约、道德文化等规范行为,促进社会自治善治。 多元解决机制结合系统管理、依法管理、综合管理、源头管理,充分体现了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的管理思路。
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可以更好地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工作要求。 只有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高质量的司法服务环境,才有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核心价值以人民为中心。 对人民法院来说,在现在和今后的某个时期,推进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人民法院的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积极参与党委领导的社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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