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未按法定程序取证,规范标准适用不当,行政处罚决策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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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年7月9日,被告所在市环境保护局以原告所在水务企业年6月4日废水出水口水样粪便大肠菌群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制值为由,向水务企业制定了《命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要求水务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履行听证手续后,某市环境保护局对水务企业编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水务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水务企业处以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水务企业以市环境保护局的取证违反法定手续、处罚根据水质标准错误为理由,呼吁取消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一、污水解决厂项目环评批准确定水务企业出水口水质应达到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污水解决厂的设计建设运营均遵循该标准。 二、相关部门对水质改善的“事业方案”,该水务企业的出水口水质要求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但水务企业没有接受“事业方案”的依据。 三、水务企业该批水样化验室分解结果为粪便大肠菌群20个/l,余氯0.5mg/l,粪便大肠菌群数值与处罚依据检查报告值误差为65倍,有取样、交接样品人员签字,无水样感官记述,样品
【争议焦点】
一、被告年6月4日原告出水口水样的采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年6月4日水样是否成为认定原告违法的事实依据。
二、原告出水口水质是否应该执行a标志。
【例子分解】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查有关物品或者场所时,必须制作现场检查(调查)笔录,可以用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采样的情况下,必须制作采样记录或者将采样过程记录在现场检查(调查)记录中,可以用照片拍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记录采样情况”。 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出席。 (一)当事人不能拒绝的情况(二)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用其他方法确认的情况(四)用暗调查或者其他方法调查的情况(五)当事人没有出席的其他情况。 ”某市环境保护局采样时没有要求水务企业员工到场确认,没有用拍照、录像等方法记录采样过程,也没有制作现场检查(调查)记录,违反了《环境行政处罚方法》第43条的规定。 特别是在水务企业对检查样品多次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某市环境保护局没有严格审查认定水务企业违法性的证据,没有看到水务企业的自检报告,没有验证样品和样品包的规范,样品的公共
某市环境保护局以“事业案”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属于适用规范的错误。 “事业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则或规范性文件,其对象不是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法律结果,对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范或制约,还不能通过文单位组织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来实现 如果相关行政机关已经送达水务企业应执行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要求,水务企业必须在相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执行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未送达的“事业方案”为具体行政
行政机关的取证行为应该遵循法律规范而不是先例。 行政机关在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席,制作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用拍照、录像或其他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事业方案”是事业安排的方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则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其被文对象不是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法律结果,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范或制约,还没有被文单位组织具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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