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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法典中的人伦价值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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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过以来,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民法典七篇文案几乎涵盖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婚姻家庭篇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笔者认为,作为新时代的重大立法,我国民法典不仅提高了法治精神,而且也肯定了人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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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中的人伦问题

中国思想文化的核心可以说是围绕人伦问题的展开。 《周易序卦》中说:“有天地有万物,有万物有男女,有男女有夫妇,有夫妇有父子,有父子有君臣。” 《中庸第二十章》也有同样的说法。 “天下达道五,所以去者三。 说: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的交往都是。 五者,天下达道也。 ”这些典籍的记述是,人伦秩序不仅是天地秩序的体现,也是社会秩序的根源,也是国家秩序的基础,它包括人与家庭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与国家的关系,因此人伦问题不是单纯的政治、经济、社会或道德问题,而是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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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者认为人伦问题是五伦问题,构成中华礼乐文明的核心,特别是贺麟在《五伦观念的新探讨》中说:“五伦的观念是几千年来支配我们中国人道德生活的最有力的以前的传统观念之一。 那是我们礼教的核心,是维持中华民族集体的纲纪。 》参与近代中国变法修改法的法国人宝道也持同样看法,在1930年《中国亲属法的改造》的文章中,“这个制度(指中国家庭制度)巩固了中国三千年来的文化基础。 中华民族至今没有达到没落者,其实……这个旧家庭的制度,不是破坏性的分子,也是主要的建设要素。 中华民族的五伦道德由此产生,但中国也为其势力,经常历经危难,依然高耸入云,那是中国,势力的根源,是生存的保障。 》职务是因为人伦问题被广泛承认为中国思想文化的核心。 但是,在近代中国的变革中,人伦问题受到批判、打倒、被彻底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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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伦问题的近代批判

由于人伦问题在中国思想文化中处于核心地位,近代中国的变革可以说始于人伦批判。 近代著名思想家康有为以人伦批判为代表作《大同书》创作的中心,也是其整体思想的关键。 康有为思想的基本框架立足于公羊三世,说这是西方思想和以前传入儒家的综合学说。 世界随着乱世、升平世到太平世的发展,似乎承认了以前流传下来的人伦的价值,但实际上是把所有人都视为平等的归宿,所以康有为把“礼运”的大同社会解释为男女平等、政治民主、经济公共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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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家庭乃至家庭是实现上述理想社会的障碍。 中国人是族姓固定的,同姓是父母,异姓稀疏。 同姓相收,异姓不考虑。 所以,两个人的姓习惯于战斗,统一的旧事,不知道有国家就有姓,而且几万英里外的一群美国人,姓不穿衬衫被打的人的比,一国中涵盖的万姓就像万国一样。 》之后梁启超总结了《大同书》的核心是“其最重要的是毁灭家族”。 康先生的批判想法在新文化运动中极高,正如余英时先生指出的那样,“20世纪转换之际,以前传达的中国家庭及其表现的保守价值,是要求耻辱振动的中国拉向现代社会的热情改革家们攻击的首要目标之一 陈独秀在《青年杂志》上强烈批评人伦制度是人格独立的根本束缚。 “儒教三纲的说法,是一切道德政治的大原:你是臣纲,人民是你的附属品,没有独立自主的人格。 父亲是孩子的绳子,孩子是父亲的附属品,没有独立自主的人格男性。 丈夫成为妻子纲的话,妻子是丈夫的附属品,没有独立自主的人格。 领导天下男女,为臣,为子,为妻,没有独立自主的人,三纲说的也是如此。 ”近代思想家吴虞还写了一系列不孝顺的文案。 “我的意思是,我认为父子没有必要有谦虚的观念,有责任互相帮助。 同是人,同是人事,无恩无德。 为了承认孩子有自己的人格,大家都在走向“人”的道路。 以前有孝敬父母的说法,应该修改。 ”。 老实说,新文化运动的旗手们对西方思想抱有羡慕之情,因此以西式家庭为圭,雄辩地批判曾经流传下来的人伦制度,提出了以将政治上的自由平等融入中国家庭行业为目的的各种“破家非孝”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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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伦秩序的现代价值

近代中国学者对人伦问题的激烈批评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近代西方思想进入中国后带来了“家庭革命和个人自由”的武器,并使我们被动接受了西方政法体系。 这种被动的接受,使我们在思考自己的人伦问题时抓住手肘,漏洞百出,最后学者们对人伦秩序完全失去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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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学术界的一点学者几乎肯定了人伦秩序,比如吴飞教授对人伦问题有很多主题研究。 这种肯定当然是近代否定批判主张的修正,是基于文化自信的重新审视。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复兴中华优秀之前传达的文化也符合国家的顶级设计理念。 正如习大总书记在年《为实现以前传达的文化创造性转变、创新快速发展而努力》的演说中指出的那样,“不要忘记历史,可以开拓未来,继承好,创新好。 优秀以前传下来的文化是国家、民族传承和迅速发展的根本,一旦被抛弃就切断了精神命脉。 我们必须有机地统一和紧密地结合弘扬优秀以前传承的文化和迅速发展的现实文化,善于在继承中迅速发展,在迅速发展中继承。 》习大总书记在年《全国推进思想实务会上的演说》中再次深化了上述主张。 “中华优秀以前传入的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根脉,其中包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不仅对我们中国人的思想和精神核心,而且对处理人类问题也有重要价值。 要凝聚和展示优秀以前传达的文化精神标志,在优秀以前传达的文化中凝聚和展示具有现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以前流传下来的中国思想文化,在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中发挥其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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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时代的启示

民法典的诞生可以说正是时候。 众所周知现代世界有三部重要的民法。 分别是《法国民法》、《德国民法》和《俄罗斯民法》。 《俄罗斯民法》在发表近半个世纪后废除了,前两部民法至今仍限制着法国和德国的民事生活。 到目前为止,《法国民法》适用有三个重要原因。 其中之一是充分参考和吸收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的复印件,全面延续罗马法的精华,特别是罗马私法。 其二确立私有所有权、合同自由和过失责任的三项基本法律大致最后是拿破仑本人热爱民法,所以要求立法者们使用实话,让法国国民阅读《圣经》。 因此,《法国民法》因身材端正、语言易懂、立法技术精湛而受到广泛称赞,至今仍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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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受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吸收了罗马法的精华,聚焦于哲理化的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编》,使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再现光明,该民法不仅体系完善,而且法律条款高度抽象 但这本民法典诞生之初引起了著名的争论,两大著名法学家蒂博和萨维尼为此分别写书说。 蒂博写道:“关于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的必要性”,因为德国认为应该制定民法,通过法律上的统一来实现国家的统一,所以《博学多识别通告》的法学专家精心计划,设计人类行为的完美规则, 但是蒂博的主张受到了萨维尼的反对。 萨维尼认为当时德国没有制定民法的能力,也没有客观制定民法的社会历史基础。 “法律是民族精神( volksgeist ),是民族语言、习俗、文化的体现,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共同意识”。 当时的德国还没有统一,谈论民族精神,所以很难通过立法而不是历史文化发现的方法来构筑民族精神。 萨维尼反对,但没能阻止德国民法的最终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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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伦价值与民法的中国性

《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确实很经典,无论是理性构建的法律秩序还是民族精神的完美再现,都是从大陆法系以前就流传下来的。 现代中国的法律以前就受到欧洲法律的影响,但中国社会实际上与法国两国有着天壤之别,所以中国的民法典可以参考它们,但必须面对中国自己的社会现实。 根据甘阳教授的研究,中国社会有三种以前传入的,第一种是自由主义以前传入的,这是西学东逐渐给我们的,在政治、法律、社会等方面表现得很明显。 二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形成的马克思主义以前流传下来,这也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社会。 三是中国源远流长的文化以前流传下来,它已经内化在我们民族的血液中。 这三个以前传下来的东西互相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现在的中国现实。 三是以前被我们抛弃和批评,现在被纠正,在国家顶级制度设计中发挥了新的生命力,所以民法立法中当然不能缺少它们的身影,是构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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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人伦问题是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核心,因此最先出现在民法的婚姻家庭篇中。 本篇只有78条条文,但规定了“父子之伦”、“夫妇之伦”、“兄弟之伦”等。 例如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结束。 ”。 如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广义赡养关系的规定。 这些条款不仅细化了宪法第49条的规定,也是婚姻法第21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等法律副本的再确认。 现代中国家庭更重视平等自由,但对成年子女、孙子年老父母和祖父母等近亲的赡养问题,不能单纯使用孝顺父母和孝顺父母的道德规范,民法的相关条款似乎表明立法者也有意恢复人伦秩序。 同样,夫妇之伦本来就强调男女的差异,因为这种生物学上的差异引起了夫妇在社会分工上的差异,给他们的社会地位带来了差异。 这种“歧视”被很多人轻率地理解为不平等,因此主张通过法律消除这种不平等。 用空洞平等的语言说明男女差异,其实是误解。 事实上,中国也有很多保护女性的法律法规。 例如,女性权益保障法、女性员工劳动保障特别规定等其他法律法规承认两性差异,而不是女性,进而给予“追加”保护。 但是,平等的语言从根本上无视男女天然差异,把两性抽象为两个无差别的独立存在,明显违背了基本的社会事实。 但是,人伦秩序承认男女的差异,同时认为这种差异是天然存在的,除了抽象的平等之外,还人为地弥补了这种天然的差异。 换言之,虽然两性之间可以强调平等,但不是说两性之间没有差别,所以民法的立法一方面承认两性之间的法律平等,另一方面也观察到男女之间的自然差异,在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方面承认男女的客观事实,在法律上给予女性追加的支持 例如,第1082条。 “兄弟之伦”强调了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帮助,这种人伦关系在古代和现代都被普遍承认和遵守,因此民法第一千七十五条也再现了这种人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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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伦问题作为中国思想和文化的核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 但是近代家庭革命对人伦的批判和否定,虽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不可否认有其偏激的一面。 现在我们可以追求家庭的自由平等,但家庭本身就分散了,可能失去了家庭中最基本的温情。 那确实是家庭的灾难。 曾经的祠堂、民居、祖先祭祀成为加强人伦关系的纽带,但在现代社会中有破坏和破坏,家庭成为重建人伦秩序的最后“堡垒”。 我们曾经追求西式家庭中的自由平等,那也应该是抽象意义上的价值平等,而不是取消长幼秩序和家庭分工。 孙子之间的人格价值平等并不意味着祖父和孙子必须有同等的财产,承担完全相同的工作量,得到完全相同的照顾。 夫妇之间是由婚约形成的,但彼此的淋湿和尊敬很难通过结婚来规范,人伦秩序强调父母的恩典、孩子的孝敬父母、兄弟朋友等。 给每个人带来人格的充分实现,成为自由幸福的人,最终有可能达到“彝伦攸叙”的境界。 我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立足于自己的文化历来流传,恢复了伦理价值。

普法:民法典中的人伦价值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民法典中的人伦价值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5/19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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