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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改革开放反腐第一案”审判回忆录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4阅读:

本篇文章3779字,读完约9分钟

王仲事件的审判照片(来源:汕头中院)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走私被风吹走,广东省海丰县特别泛滥。 除此之外,打击走私物品走私的走私斗争也很激烈,没收的走私物品堆积在通缉物资仓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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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兼任走私司令部的总指挥,这个身份便于他贪污,让这个南下干部在接近退休年龄的时候去了。

王仲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位因贪污被枪毙的县委书记,因此,王仲案也被称为中国的“改革开放腐败第一案”。

从1980年4月到1981年8月,王仲利用职权,侵占了从通缉物资仓库通过大量通缉获得的物资---手表263只、收录机17部、彩色电视机1台、风扇2台、衣服182件、布料442米等,总价值共计 从1979年到1981年7月,通过批准警察、当面提交等方法,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申请出港人提前出境,从中领取贿赂物品总价值11608元。 贪污通缉物资,受贿总额达6.9馀万元。 1982年12月21日,王仲被依法判处死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 1983年1月17日,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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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笔者前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见了当时审理王仲案件的助审员陈石波,逐步恢复了从受理王仲案件到执行死刑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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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精锐的力量审理,把事件变成铁案

1982年4月,王仲被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前他已经是中国共产党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

王仲案可以说是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职务最高、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最大的腐败事件。 6.9馀万元,当时可以说是一大笔钱。 那时我一个月工资30元左右,“万元户”已经很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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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开展打击经济犯罪已经一年多了,但很少抓住领导干部的犯罪。 坊间开始争论说,看中央是否真的打击经济犯罪,打不过老虎。 所以王仲案出来后,要求从中央到下极为重视,集中精锐的力量审理,制作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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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8月12日,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王仲案件。 那时我到法院两年多了。 我是刑二庭的评委。 因为业务知识扎实,工作扎实,所以和当时在刑一庭工作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杨悦贤一起担任案件的审查员。 院子里一定要求领导处理王仲案,所以刑二庭的审判长谢乙坤担任了该案的审判长。 院子报告上级法院,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扩大审判组成人员审理此案,精心挑选了4名人民陪审员,并对他们进行了法律业务基础知识培训。 至此,王仲案7名议院正式组成,刑一庭的林坤池担任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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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不死是王仲的事,但证据对我来说绝对要好”

王仲的贪污被计入“件”。 今天从通缉仓库“拿”手表,明天“顺”收录机,所以证据很多,犯罪事实也很琐碎。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分院起诉王仲共贪污了337只手表,但议院最终只认定了263只。 在当时严峻的背景下,否定检察提出的证据的压力依然很大。 我们和检察院讨论了很久,为什么有这么多贪污,理由在哪里,不认定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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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当时否定了检察院提交的王仲在汕尾町的通缉仓库里给王泗吉等人带的59块手表。 起诉书根据王泗吉的证词,王仲被认定从这个仓库带走了共计187块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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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泗吉是汕尾镇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兼通缉私仓库保管员,为我们提供了两个账目。 一个是原始的“小账本”,另一个是后来凭记忆做的账本,两个账本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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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小账本”上只记载了王仲一共拿了128块手表。 这个账本是按时间顺序记载的账本,请拿账本上记载的其他物资的人确认了。 他们的证词和账本记录得到了印证。 还有证据显示王泗吉在这个“小账本”上注册。 另一个账本到货与发货数量不符,到货少,发货多,与其他证词都无法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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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泗吉的证言中有其他在场证人,但其他在场证不能说出王仲平均每人拿表的次数和数量,因此无法验证该证言的可信度。 后来我们问了王泗吉三次,其证词前后矛盾,得不到证据,失去了稳定性、可信度。 所以我想王仲从汕尾町的通缉仓库拿了128块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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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没有确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的执行也不够完善,但我们依然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对历史负责。 死还是死是王仲的事,证据我一定要好。 没有确凿证据的犯罪事实不能回到王仲。 即使衣服很小。 在我们议院一直坚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别人收下王仲不知道的情况下,有事实但不属于王仲应该收下的范围的情况下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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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记得经常去海丰县确认证据,询问证人,拿资料。 那时还在土路上,车开得不快。 早上我们从汕头公共汽车总站坐车颠簸到海丰县是在傍晚。 所以,我只能在第二天开始工作。 有时你必须晚上收到新证据,马上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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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省法院还要求派遣副院长监督此案的审理,报告王仲案件的审理情况,明确说出所有犯罪事实,如何认定。 他问一个叫王泗吉的证人时,他说:“王泗吉是汕尾镇的通缉仓库保管员,有证词和账本,证词是文书卷的第几卷第几页? ”。 他发现的真的,我们很惊讶每一个证人证词都背在第几卷第几页,夸耀我们的案件是认真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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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也证实了王仲案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 该事件在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讨论过死刑,但事实证据方面的认定没有变更。

■向王仲审问了6次,认罪的态度很差。

王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我们采取强制措施让他监视居住,监视地点在汕头地区的医疗专科医院。

1982年8月23日,汕头地区医专附属医院开始了对王仲的第一次审问。 读了起诉书的王仲否认了检察院起诉的所有犯罪事实,说有些物资是代上级领导买的,其他部分是自己买的,当时没带钱先记账,然后给女儿一部分钱,剩下的不能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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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仲很狡猾,一直否认犯罪事实。 我们告诉他刑事诉讼法有规定,被告人不认罪,但其他证据同样证明他可以被定罪,但他不悔改,不想坦白。

8月24日,在同一个地方,对王仲进行了第二次审问,请王仲继续说明到前一天为止没有说话,其态度和昨天一样。

8月26日,王仲因身体状况好转,被关押在当时的露阳县看守所。

8月29日至31日,我对王仲审问了四次。 王仲松了,承认在前面的供述中撒谎了,但大部分犯罪事实都不承认,认罪态度很差。

■首次公审情节

1982年9月15日,王仲事件首次开庭。 当时法院没有法庭,通常在广场开庭,但考虑到王仲事件的社会关心度很高,旁听者很多,所以选择了地委的大礼堂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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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法院还没有穿制服,为了展现整齐的威严,开庭时约定统一穿白色上衣。 但是,到了开庭当天,我发现服装不统一。 后来,王仲案件的审判录像传到了中央,领导认为法官的精神方面很好,但服装不统一,看起来没有威严,这也成为了1984年法官制服发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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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当天,地委大礼堂挤满了旁听者。 首先是法庭调查的一环,对每个证据进行质量证明,让双方发表意见。

审判持续了两天半,9月17日上午,审判进入讨论环节时,王仲心脏病突然发作,我们只好宣布休庭。

1982年12月18日下午,我们去了汕头医专医院的王仲护理病房,通知了王仲第二次开庭时间。

1982年12月20日上午9点30分,汕头地委小礼堂、王仲事件第二次开庭,结束了法庭争论。

■无期徒刑还是死刑?

1982年12月20日晚,议院举行了协商。

到了这个阶段,王仲贪污、受贿的证据和事实就确定了:王仲作为县委书记,无视国法,利用职权,浪费赃物,收受贿赂。 促使家人参与犯罪,腐蚀部下干部,影响极差,危害后果极为严重。 犯罪暴露后,态度极差,至今仍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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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的规定,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据1982年3月通过的《严厉惩治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的犯罪者的决定》,国家职工要求贿赂、接受贿赂的,与刑法贪污罪论处进行比较。 根据当时全国刑事从事会议的内部规定,贪污5万元以上的贪污情况特别严重。 因此,王仲贪污、受贿达到6.9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但是关于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死刑,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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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的犯罪者的决定》规定,5月1日前可以自愿投票,可以坦率说明的犯罪者,可以从大范围内解决。 但是,王仲的罪恶暴露后,不仅不认罪,还多次活动探听情况,分散赃物,大串通活动,企图蒙混过关,认罪的态度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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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参议院经过协商一致认为,王仲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那天晚上10点提交审查委员会再次讨论,审查委员会同意了议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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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21日上午10点10分,王仲案件宣判,判处王仲死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临刑前的颤抖

1983年1月17日,王仲死刑判决大会在汕头市人民广场召开。 当时人山人海,整个广场大约有一万多人。

宣布执行死刑时,王仲瑟发抖。 他终于知道了恐惧,但一切都晚了。

1983年1月17日,王仲被枪毙,享年56岁。

改革开放其实也是对领导干部的考验:能否经得起外界物质的诱惑。 第一个王仲的想法是干部辛苦度过半生,退休赚点钱养老,回家乡盖房子。 但是欲望的堤坝一打开,就无法马上收拾,等待的只有自身毁灭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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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律也不会打开一面。 王仲事件向当时的社会解释了中央打击经济犯罪打苍蝇和老虎的决心。

 

(作者:陈小漫颜映丰根据王仲文书宗、此案助理陈石波的回忆整理,辅助此案书记官林坤池的回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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