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追赶肇事者撞树致死,责任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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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记者马超王志堂
自家的羊被车撞了,开车追肇事者的时候撞到路边的大树,事故中自己死亡了。 死者家属以加害者侵犯死者生命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山西省晋中市和祁县二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死者负有首要责任,肇事者承担次要责任。
年12月1日11点59分左右,王某驾驶车辆沿着晓祁线从南向北行驶时,撞死了范某养的羊,王某开车逃跑。 5分钟后,没有拿到驾照的范某开车追了事故车辆,追了1公里左右。 范某的车转弯时撞上了路边的树。 由于没有系安全带,范某受了重伤,经急救治疗无效。
范某家族认为王某的逃避行为和范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范某开车撞到树上死了,是因为王某撞羊逃跑了,范某追着跑了。 没有王某的逃亡行为,也没有范某的逃亡行为,所以王某对范某的死负责。
王某被告认为,这是两起事故。 王某撞羊后马上离开现场,不知道范某被车追的行为,两次事故的原因和损害的结果各自独立,没有相关性。 王某在范某车上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车逃跑是违法行为。 范某追赶被羊撞倒的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不当。 王某应该预见其行为侵权后,权利人会追究责任,但对范某的死没有预见性。 因此,被告王某必须预见撞羊后,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权利人采取了必要的维权措施,开车逃跑,其行为有过失,但权利人范某的死亡没有预见性。 在本案中,范某在追赶事故车辆、维持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由于范某自身有过失,法院认为应该对范某的死亡自行承担首要责任,被告王某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民维权需要注意方法保护自己的安全
承包法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说:“行为人必须因过失侵害别人的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 ”。 在本案中,范某经营畜牧业,畜牧业是合法重要的财产,放牧行为本身并不不当。 范某的羊被撞倒后,其合法财产受到侵害,肇事者王某开车逃跑,情况紧急,范某选择私力救济,开那辆车追肇事者的行为本身也不冤枉。 因此,为了明确被告王某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重要的是分解王某的车逃逸与范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王某是否有过失。
首先,王某被告在驾驶中应该履行安全驾驶和观察义务,但王某车撞到羊后停车看或者不采取其他措施直接开车是违法行为。 其次,个人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后,公民有权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利益。 在本案中,范某看到羊被撞倒,追羊是最朴素的维权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冤枉,但本身没有取得驾驶执照,无法履行驾驶安全义务,因此在左转中撞树死亡。 这是那个死亡的直接原因。 再一次,王某开车逃跑时,应该能预见到权利人的追击,但对权利人的死没有预见性。
由此可见,王某的逃逸行为与范某车追踪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追踪中,范某驾驶车辆有无驾照、不系安全带等违反交通情况,因此本身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范某在追踪事故车辆、维持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范某自身有过失,因此对范某的死亡本身应该承担首要责任,被告王某判断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作为侵权人,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决不能有幸运心理。 作为侵权者,在维权过程中,也需要注意维权方法,保护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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