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区加装电梯 需要权衡各方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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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住宅城乡建设委员会等7个部门共同发行了《天津市现有住宅加装电梯事业指导意见》。 据市住建委工作人员透露,向现有住宅追加电梯程序需要“走六步”。 也就是说,有必要制定计划、协议公示、施工图审查、共同审查、工程施工、竣工检查。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改造城市旧小区安装电梯的诉求越来越强烈。 今年全国两次期间,《政府事业报告》确定鼓励有条件的老小区增加电梯。 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已经先行探索,鼓励在现有住宅增设电梯。 但是,在加装电梯的过程中,会产生业主意见不统一、资金筹措困难、无法后期管理等问题。 最重要的问题不仅是安装费用的问题,而且根据住在同一栋楼的楼层所有者的不同,好处的需求也不同。
另一方面,要加装电梯,业主需要出钱设定出资比例,但由于牵引电梯的居民自治组织的公共说服力有限,很多时候业主对出资比例不满,电梯建设搁浅。 另一方面,低层业主大多持反对态度,低层客户反对增设电梯的理由也很简单,增设电梯对自己有害,如果有电梯,通风、采光会受到影响,噪音大,生活质量下降。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有部分必须得到业主的同意,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 按理说,即使各个低层居民不同意也不会影响电梯的设置。 但是,为了附近的和谐,也有被要求“得到全体业主的同意”的地方。 这相当于给了低层业主“否决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精神,物权归个人所有,不允许遵守少数多数条款,不侵犯个人财产。 我不能指责低层居民拒绝加装电梯的要求不合理。 到目前为止,济南市闵子骞路14号院的1楼2单元由加装电梯项目的居民制定后加装电梯的费用分配大体上即使1、2楼的业主不使用也不付钱。 从三楼到六楼的业主根据居住楼层分配。 目前项目已被批准进入施工阶段。 据悉,这是济南旧小区出台新增电梯政策后第一个得到批准的项目。
在各地改造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过程中,建立适当的优点补偿机制,加装电梯的一方必须给受损的一方适当的优点补偿。 这是公平的。 (文/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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