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2928字,读完约7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老人骑自行车在小区广场与一名5岁男孩相撞,男孩的右下巴受伤出血。 老人想找借口离开,阻止同一个小区的孙某离开,老人突然死了。 老人家属向法院起诉孙某和某房地产企业,提出了40万元以上的索赔。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此案,依法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事件的始末

老人撞上男孩试图阻止猝死。

据介绍,老人郭某的近亲刘某、郭某甲、郭某乙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孙某和小区的房地产企业,诉讼请求向孙某和房地产企业赔偿原告402647.54元,孙某向原告道歉,向小区投稿复印道歉信30天以上。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年11月13日,平桥区法院立案,同年12月12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刘某、郭某甲、郭某乙是郭某的近亲,郭某患有多种疾病,于去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 年9月23日19点40分左右,郭某骑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街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公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相撞,罗某右下巴受伤出血,倒在地上。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住在这个小区的孙某看了情况后,支持罗某,联系罗某的母亲,让郭某等待父母解决。 郭某说罗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要离开。 就此,郭某和孙某发生了争执。 孙某站在自行车前拦住郭某,不让郭某离开。 在双方争论的过程中,郭某兴奋起来。 小区某房地产企业保安李某,吴某来劝郭某。 郭某停下自行车,坐在小区内的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就倒在地上了。 孙某打急救电话。 郭某经抢救无效,心脏骤停死亡。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法院认为孙某阻止郭某的方法和复印件都在正常限度内,其行为符合常识,不具有违法性。 在阻止过程中,孙某和郭某发生了语言之争,但孙某的话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 在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孙某有其他非法或必要以上的行为。 孙某的制止行为与郭某死亡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郭某自己患有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件于当月在医院就诊,事发前一周出院。 从时间上看,孙某的制止行为与郭某死亡的结果相继发生,但孙某的制止行为本身并不导致郭某死亡的结果,郭某实际死亡的原因是心脏突然停止。 孙某对郭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过失。 孙某阻止了郭某的离开,诱发了郭某的感情兴奋,但事件发生前双方都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患了很多疾病。 孙某阻止郭某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儿童的利益,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和过失,不能预见郭某的死亡。 郭某倒下后,孙某打急救电话救助,没有过错。 孙某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郭某和罗某相撞的地方在小区南门广场。 南门广场的功能主要是小区居民在这里休闲娱乐,行人和非汽车也可以从南门广场通行,但南门广场不是行人和非汽车专用的通道。 罗某和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没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没有影响正常的通行和公共秩序。 郭某和罗某在南门广场相撞不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 在郭某和孙某的斗争过程中,一家房地产企业的保安人员提出了建议,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责任。 郭某心脏骤停死亡,与某房地产企业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责任履行情况没有法律因果关系。 一家房地产企业不要承担侵权责任。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两大疑点

阻止者和房地产企业为什么不承担责任

阻止者孙某为什么不承担侵权责任?

平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此案是生命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应当因过失侵害别人的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明确孙某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有必要分析孙某是否实施侵权行为,孙某挽留郭某的行为与郭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某是否有过失。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这位负责人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解。

一是孙某的阻止方法和复印都在正常限度内,其行为符合常识,没有违法性。 在阻止过程中,孙某和郭某发生了语言之争,但孙某的话并不过激,双方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 在这件事上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孙某有其他非法或必要以上的行为。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二是孙某的制止行为本身不会导致郭某死亡的结果。 郭某自己患有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件于当月在医院就诊,事发前一周出院。 从时间上看,孙某的阻止行为与郭某死亡的结果相继发生,阻止行为可能会兴奋郭某的感情,诱发心脏病的突然死亡,但孙某的阻止方法合适,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三是孙某对郭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错误。 孙某的制止行为是郭某情绪兴奋的诱因,但事发前,孙某和郭某不认知,不知道郭某患了多种疾病。 孙某阻止郭某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意图,孙某主观上具有完全正当性,客观上没有任何不合适的地方。 然后郭某倒下后,孙某立即打了120个急救电话救助。 孙某无法预见郭某的死亡,郭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错误。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另外,成人骑自行车在小区内通行有观察他人,特别是孩子的安全的义务。

那么,一家房地产企业为什么不承担侵权责任呢?

平桥区法院负责人回答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2条的规定,“不动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者受业主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 郭某和罗某相撞的地方在博士名城小区出口通道和东侧公路中间的南门广场。 南门广场的功能主要是住在博士名城地区的人在这里休闲娱乐,行人和非汽车也可以从南门广场通行,但南门广场不是行人和非汽车专用的通道。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据该负责人透露,在此事件中罗某和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违反了该小区的设计管理功能,超过合理的限度,影响了正常的通行和公共秩序,没有证据表明儿童在小区内广场玩耍不太苛刻。 在郭某和孙某争夺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的保安人员去接受建议,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责任。 郭某心脏骤停死亡,与房地产企业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责任履行情况没有法律因果关系。 因此,房地产企业不得承担侵权责任。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专家解读。

有助于营造积极的健康社会风气

“作为生命权纷争的事件,郭某不幸去世的悲剧出乎意料,令人痛恨,家人悲伤,提起诉讼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审判确定民事行为的是非,向社会提供行为指导,提高正能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李建伟认为这件事的判决有助于提高社会正气,有助于建立积极健康的社会风气。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心度逐年提高。 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事件在考验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的能力的同时,也是全民共享的法治开讲。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各公民的义务。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对这种合法的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关于这件事,李建伟认为有两个启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成年人需要履行观察义务特别保护。 对不利于儿童健康、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公民有权阻止或向相关部门起诉,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止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而且具有合法性,必须给予肯定和支持。 二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要求人们彼此友好共存,真诚相待。 因为住在同一个小区附近,所以必须互相帮助,互相守望。 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必须坦率面对,勇敢负责,合理解决。

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标题:普法:阻拦人行为符合常理无过错不担责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1/17850.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