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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社会变迁与刑法科学新时代”学术研讨会综述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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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元焦旭鹏

一年一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要点学科和创新工程论坛在北京成功举行。 这次研究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刑法研究室承办,以“社会变迁与刑法科学新时代——改革开放40年纪念及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立60年”为主题。 来自全国各地数十所大学、科学研究院和实务部门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了这次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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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开始实施的改革开放政策对中国法学理论和实践的迅速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党的十九大又提出了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再次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贯彻执行这一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之一 年正值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和刑事立法、司法的迅速发展,从刑事法治(制)的回顾与展望、现代刑法学的重大话题、科技革命对刑法的影响、新型犯罪的挑战与应对等方面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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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开放40年刑事法治的回顾与反思

1.40年来刑事法治的综合评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苏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与其相关的法治机制,特别是刑法机制,如何影响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公民行为,如何变化,是我们所有人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指出,近40年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并逐渐完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指出,这40年来国家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果,因此需要指导党的十九大精神,立足新的社会矛盾背景思考刑事立法的新任务和新方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研究员陈泽宪指出,改革开放40年也是重建社会主义法治40年,刑事法治是这40年快速发展的典型缩影。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樘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离不开刑法研究的贡献和刑法典的精进,我们需要重视问题调整或创新地推进刑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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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年来刑法观的发展

从不同角度,学者们反思了40年来刑法观的变迁。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储槐植教授指出,重刑化随着适度犯罪化构成我国刑法现代化的两翼,对于可能导致严重侵害结果的犯罪行为,有必要将预备行为犯罪化以实现法益的早期保护。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高铭墅指出,未来的刑法学研究还需要加强交叉学科的研究,提倡定性和定量的有机结合,加强说明研究、体系研究,重视网络时代的新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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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吉洪指出,我们有必要从更高的层次考虑法学问题,比如整个社会的迅速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刑法学研究与整个国家的法治生态密切相关,一方面面对自身的完全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对国内外新形势作出新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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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用三个关键词概括了法学的变化,即全球化、新闻化、本土化。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姚建龙指出,中国法治语言系统的重建过程从落后到先进,从大众化到精英化,从西方模式的移植到强调本土意识的过程。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指出,中国的刑法理论必须立足于本土,表现社会事实和刑法规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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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年来刑事司法的迅速发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逸提出了刑事审判与公众认可的协同性问题。 他随着报道化的迅速发展,许多刑事难事件容易变成社会热点事件,实现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需要信息表达法和情理,需要在情理法之间取得平衡,刑法审判的公众认可本质应该是刑法学公众认可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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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王新环专业委员指出,公众认可与司法专业化之间存在协同性和矛盾性,近年来,有些案件说明公众审查和质疑中司法专业化不足,导致误判,响应民意是司法改革的要求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黄京平教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昆山事件的民意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媒体时代司法民主的表现途径,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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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前传来的刑法体系四十年来的快速发展检验

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以前传达的犯罪罪名、犯罪类型等发生了很多变化。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刘志伟教授指出,现代刑法行业出现了许多新现象需要重视,有些网络犯罪的问题仅靠以前传达的理论是无法应对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敏教授表示,在中国刑事实体法中,预防立法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立法的突出趋势,受预防立法刑事政策的影响,刑事实体法发生了大量的预防犯罪,注意到这一实体法上的一些变化对刑事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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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革命给刑事法治带来的新挑战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指出,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给刑事立法、司法、刑法法益保护带来了很多冲击。 现代刑法需要加强刑法解释,建立新的生物科技犯罪种类,通过协调刑法与非刑法之间的法律关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法应对现代生物科技犯罪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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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给刑事法治带来了新的问题---人工智能到底会受到处罚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王志祥教授认为,无论强、弱,人工智能都不能成为刑事主体。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明生认为,赋予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发生在未来强大的人工智能时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屈学武不赞同以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为刑事主体,但认为完全不应该划分弱、强、超强人工智能的时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监察厅长史卫忠提出了新的设想,认为可以从维持刑法纯洁性的设想出发,对人工智能创设新的刑法体系,不一定需要以前传达和说明刑法等部门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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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指出,实践中对环境污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非常少,需要转变管理理念,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通过刑事手段更好地管理环境污染问题。 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范涩谷指出,有必要确定环境污染的刑法介入限度,防止抽象危险犯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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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瑞生指出,反恐刑法需要确立类型化思考,将反恐刑法分为预防性和报复性两类,区分不同的处罚。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樊文副研究员指出,关于恐怖犯罪的解决,刑法主要通过解决组织犯和解决一点恐怖活动,类型化实际上基本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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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时代对刑事法治提出的新要求

新闻社会的到来挑战了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刑法作为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如何应对网络时代出现的新问题是刑法学者亟待思考的课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指出,应将网络犯罪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不同策略。 变形之前犯罪传来的情况下,必须提高解释水平。 在变异之前犯罪传来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制定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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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总监连斌认为刑法应该在网络时代发挥补位作用,第一,网络时代行政措施的不足,管制的无力,有必要在特定的环境中对特定的行为发挥刑法的作用。 第二,网络有扩大效果,新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比以前流传的犯罪行为大。 第三,有限制,技术行业的预防控制和越境是不断交替的过程,在这个交替过程中引起的法益侵害和损失需要通过刑法尽量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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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焦旭鹏随着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对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等具体问题进行比较的研究增加,这些非常必要和有益,但结合社会学理论解读社会变迁对刑法提出的新要求 指出应该兼顾做法论的角度和具体问题的三个层面,实现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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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学者对网络金融犯罪、支持网络活动的罪、侵犯市民个人新闻的罪、破坏计算机新闻系统的罪的法益保护和刑法规制等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这次研讨会为期两天,文案丰富,议程紧凑,有高度共识和热烈讨论,仔细回顾过去40年来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迅速发展,对新时代的新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刑事法治和学术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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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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