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成为国家责任的免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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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华
据报道,新冠肺炎疫情继续向全世界蔓延,截至北京时间3月26日14时,全球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中国以外)超过38万例,死亡病例也超过17000例,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超过40万例。 为了预防疫情,新西兰、安哥拉、泰国、乌克兰等至少6个国家最近宣布了紧急情况。 至此,世界上60多个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其中一部分是“战时状态”或“战争状态”。 在此背景下,各国采取的一系列社会隔离措施,如检疫隔离、旅行限制等,不仅对全世界的经济贸易产生广泛的影响,而且一国不能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性国际法赋予的义务,有可能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的规定,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产生了国家责任,满足必要且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该行为的不法性。 二是这种行为可以归责于国家。 国家被认定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后,必须承担相应国家的责任,只有在特定情况下,这种行为的不法性才能免除,不再引起国家的责任。 那么,在现在的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袭击世界的情况下,那能成为国家责任的免除事由吗? 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规定,六种特殊情况可以成为免除事由。 包括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和紧急情况。 很明显,只有不可抗力、危难和紧急情况三种可能适用于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答辩。
不可抗力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3条规定:“(1)一国不遵守其国际义务的行为,起因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即发生该国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或意想不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无法履行义务,其行为 (二)不可抗力的,( a )援引这种情况的国家行为单独或与其他因素一起发生的。 或者( b )该国已经承担了发生这种情况的风险。 ”由此可知,援引不可抗力的标准非常高。 也就是说,新冠引起的肺炎爆发可以被认定为国家“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料的事情”。 但是,要进一步说明在疫情情况下国家“不能实际履行义务”,必须考虑义务的具体副本。 不能概论。 如果国家在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时有自愿的选择馀地,则第23条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能履行义务”。 如果国家采取措施对抗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是自愿的,他们就无法援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另外,不可抗力必须是行为国促进的,否则也不能援引。 例如,在“阿拉伯利比亚外国投资企业诉诸布隆迪共和国”的事件中,仲裁庭否决布隆迪并援引不可抗力作为答辩理由,也是布隆迪说的“不可能”单方面决定的结果。 当然,迄今为止还没有关于新冠引起肺炎疫情发生原因的最终科学论断。
危难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4条规定:“(1)一国不遵守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在相关行为人遇到困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除了该行为以外没有合理的做法,其行为的非法性将被解除。 (2)危难时,( a )援引这种情况的国家行为单独或与其他因素一起引起的。 或者( b )有关行为可能会引起类似或更大的灾害。 ”首先,与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国家非自愿相比,危难下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 即,在面临非常危险的情况下,除了实施该行为以外,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挽救行为者或其监护人的生命。 例如,鉴于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的高传染性和高致死率,采取社会隔离是最合理的方法。 当然,在危机情况下采取的行为的结果不能相当于不采取该行为的情况下危害更大或更大。 否则,就没有必要采取那种行为。 因此,只有在采取社会隔离的危害比不采取社会隔离的情况小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成功地援引危难作为抗辩理由,这种相称性也是说明的难点。 另外,与不可抗力的情况相同,这种危难状况的出现也不是行为者造成的。
紧急情况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5条规定:“(1)一国不得以紧急状况为由解除该国承担的不符合某种国际义务的行为的非法性。 ( a )除非该行为是保护该国基本利益和对抗某种重大紧迫危险的唯一方法。 ( b )这种行为并不严重损害作为负义务对象的一国或几国的基本好处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好处。 (二)一国在排除( a )关于国际义务援引危险状况的可能性时,不得援引危险状况作为解除该行为非法性的理由。 或者( b )该国促进了该紧急状况。 ”由此可知,紧急状况必须在非常例外的状况和严格的条件下被援引。 首先,必须解释为“这种行为是该国保护基本好处和对抗某种重大紧迫危险的唯一方法”。 这与行为者的生命或接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区别开来。 现在,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袭击了世界,传染性高,致死率高,在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定性为“大流行”后,欧美的医疗体系似乎也达到了“无法承受的重量”。 这些情况可以满足“保护基本利益”、“严重紧迫危险”等因素。 问题如下。 如果有其他合法措施,无论这些措施更贵还是不方便,都不会成功援引危机情况。 说明国家为防止疫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唯一的方法”显然是难点。 当然,紧急状况的出现也不是由行为国引起的。
如上所述,不可抗力、危难、危险状况可能成为对抗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所导致的不法行为的抗辩理由,但其中依然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因素。 能否很好地援用答辩消除行为的非法性,取决于具体的义务复印件、国家采取的具体措施、疫情的时点和迅速的发展状况。 相对来说,由于国家采取的措施几乎是自愿的,因此援引不可抗力很难成功。 援引危难或紧急情况更容易(或更合适),但这其中很难满足另一个要求。 例如,援引危机需要证明相称性,援引危险状况难以成为“唯一的方法”的要求。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不是形式上有约束力的条约,但其中许多是习性国际法的反映,这些已经得到国际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主张确认,经常被国家援引为习惯法。 例如,国际法院承认“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件判决中“紧急状况”的规则具有习惯法的地位,然后许多国际投资仲裁庭根据“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事件的判决,将该规则的习惯法地位 当然,《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关于国家责任免除事由的规定实际上是非常高的标准,目的是在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性和应对突发情况的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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