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读:国务院发布撰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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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6号
现在,将发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年3月2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整理了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 经过整理,国务院决定:
对一、七项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评级。 (附件一)
废除二、十项行政法规。 (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 .国务院决定废除的行政法规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编写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在《机动渔船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设人工鱼礁,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除《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 第二个评级有“前项第(1)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记载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删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四、《人工影响气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评级,“人工影响气象作业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气象作业人员的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气象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人工影响气象工作者必须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实施人工影响气象作业。 ”。
第十三条第二款撰写的内容是:“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免费提供人工影响气象作业所需的灾害状况、水文、火灾状况等资料。 ”。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评级变更为“人工影响气象作业机构之间转让人工影响气象作业设备时,必须在转让之日起30天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19条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取消作业资格”的评级变更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禁止人工影响气象的作业”。 第四项评级变更为“(四)人工影响气象作业单位间转让人工影响气象作业设备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况”。
五、《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评级“开发新兽药,必须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上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
第35条第2款撰写的是:“在中国进口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证书的兽药时,中国国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登记证书向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报关单。 海关用进口兽药报关单发行。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厅制定。 ”。
追加第59条第1款,作为第3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提交备案的,责令立即纠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评级是:“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取消兽药批准说明书,命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
删除第七十二条第七款的《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说明书》。
六、编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
删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第9条改为第5条,“船员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明书。
“申请船员胜任证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18岁以上(在船上实习,见习人员16岁以上),初次申请为60岁以下。
“(二)满足船员工作地点的健康要求;
“(三)接受了船员的基本安全训练。
“参加航行和涡轮值班的船员还必须经过相应船员的适任训练、特别训练,具有相应船员的任职资格,同时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申请胜任证书的,必须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
第10条改为第6条,“申请船员适任证明书,可以向有相应船员适任证明书发行权限的海事管理机关书面申请,申请人附上符合本条例第5条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 满足规定条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送相应的船员适任证明书和船员服务簿。 ”。
第11条改为第7条,“船员适任证明书必须写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分类和等级、职务及比较有效期等几个事项。
“参加航行和涡轮值班的船员适任证明书的比较有效期在5年以下。
“船员服务簿必须写明船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职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几个事项发生变更时,船员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其中的“服务资格和任职表现”改为“泥职情况”。
将第46条改为第42条,第52条改为第48条,第65条改为第61条,第67条改为第63条,删除其中的《船员服务簿》。
将第56条改为第52条,删除其中的《船员服务簿》。 第4款的撰写变更为“(四)如实填写或没有记载关于船舶、船员的法定文件的情况”。 第5个评级变更为“(5)隐匿、篡改或销毁船舶、船员的法定证明书、文件相关的东西”。
七、将《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拟执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改称为“拟设立拟执行医疗机构或批准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的“预定执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变更为“设立预定执行医疗机构或批准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原预定执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变更为“原注册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撰写变更为“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设立向该医疗机构提交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此外,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编号。
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废除的行政法规
一、布氏杆菌病防治的暂定方法( 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表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改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表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废除
三、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1988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表,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行)
五、妓女收容教育方法( 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于2011年1月8日宣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废除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改)
六、外国企业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1996年9月18日国务院于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8日宣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废除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2004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公布)
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发表于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撰改〈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
十、行政学院就业条例( 2009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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