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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男子出租别人铺面 因签订租赁合同无效判赔18万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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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出租人的店面因签订租赁合同无效损失了18万美元。

房子不是他的,但他拿去出租了。 海口美兰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万冬春尚未取得两家店铺的全部权利,与其他人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准备租赁两家店铺的案件。 由于没有取得两家店铺的全部权利,万冬春最终被告上了法庭。 记者刘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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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得店面全权而对外租赁

张明在医疗领域工作,打算在海口海重岛经营诊所。 2012年初,张明与万冬春商谈了铺路事件。 当时的万冬春,不能从店面出租。

既然没有店铺,万冬春为什么要和张明商量租店铺的事件呢? 原来,万冬春买了两块铺路。 他为一个叫王大才的人付了120万元的存款。 委托王大才购买位于海重岛某小区的两个黄金地区的铺装。 这两块铺装的面积共计170平方米。 从2012年到2012年,过了一年多,万冬春还没有买这两块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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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认为万冬春迟早能买到这两家店铺,所以打算和万冬春签订住宅租赁合同,提前装修店铺,开店。 但是万冬春没有得到这两块铺装的全部权利。 小区的房地产企业很快发现了这件事,来阻止张明采用这两块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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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没有兑现,假房东被告上法庭

张明说,2012年4月与万冬春口头约定,万冬春将这两块铺路合租,租金为每年98000元。 同年6月,他开始装修这两块路面,从省外聘请两名医生开始准备诊所开业。 万冬春没有取得这两家店铺的财产权,但向张明发行承诺书,从年10月1日开始延期一个月取得这两家店铺的全部权利,每次都要补偿一个月的住宅租金损失,即使延期到年3月31日也要取得两家店铺的全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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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 年3月31日,万冬春还没有取得两块铺装的全部权利。 万冬春选择再次发行承诺书,表示将房间交货时间再推迟一个月,如果年4月30日前交货房间,不能如期交货,将赔偿张明综合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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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说,即使到了4月30日,万冬春也没有取得两块铺装的全部权利。 虽然万冬春没有答应赔偿30万元,但他几次催促赔偿8万元,没有履行赔偿的义务。 张明改装了两个铺路,但未能采用,因此将万冬春告上法庭,张明命令法院在万冬春支付赔偿金22万元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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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冬春在审判中说,2011年,他从朋友王大才那里得到消息,有办法买这两家店。 万冬春对此深信不疑,付王大才120万元存款。 他认为买这两块铺装没问题,所以事先和张明商量了铺装租赁。 在双方商谈的过程中,他确定告诉张明,店面的产权证还没有制作好。 张明知道这个消息,但提前入场装修了。 万冬春说他没怎么想,因为他相信王大才能买到这两家店。 只是,等到去年4月的时候,他通过查询知道这两家店被别人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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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冬春认为他在张明的威胁下签订了租赁合同,因为他没有获得两块铺装的全部权利。 包括后来的承诺书,都是在张明的威胁下写的。 期间,张明把他的设备都带走了,已经选择在别的地方开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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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万冬春没有取得两块铺装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就与张明签订了住宅租赁合同,该合同没有得到两块铺装的真正权利人的追认。 这个合同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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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平均有过失,必须各自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万冬春不能在年4月30日前将两家店铺交给原告录用,约定给对方造成30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个承诺是万冬春自己发表的意思,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大体承担支付责任。 对万冬春,他辩称该承诺书和不合理是在威胁的情况下发行的,由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的说明,法院没有采纳。 因此,这30万元最好按四六比例分别负责。 即被告负担18万元,原告自己负担12万元。 减去向原告赔偿的八万元,被告必须赔偿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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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万冬春期限张明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和利息。 (文中的人物是假名)

●律师评论

假房东和承租人都有过失

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的王飞雄律师根据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贯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 … … 有过失的要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失的,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万冬春没有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这两家的铺垫其实是别人所有的。 这个万冬春和张明签订的合同因损害他人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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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万冬春不取得房屋产权而出租别人的房子是过失行为。 张明知道这种情况,装修房屋也是过失行为。 因为双方必须根据各自过失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 (记者廖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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