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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广西上林原房管所所长受贿38万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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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下午,原上林县物业管理所长觧某受贿事件在上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觧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从2008年开始,被告人觧某在担任上林县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上林房管所)所长的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与南宁市某房地产判断测绘有限企业合作开展房地产判断业务, 从2008年开始,被告人一共收到了苏联给的20万元现金。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计入某利用职务的航班,为开发商广西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业务的过程中,将该企业总经理会计上的某某、副总经理李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6; 加起来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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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员工,利用职务的方便,为他人谋利,非法领取他人财产的现金共计38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其中,被告人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委托人受益,接受委托人提供的股票,实际受益,必须依法是受贿论所。 被告人可以自行说明搜查机关没有掌握其事实,坦率,依法受到轻微处罚。 事件发生后,其家人可以代替退出部分赃物,视为其赃物。 此外,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中处分。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忏悔的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南国早报记者周如雨通讯员韦桑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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