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套娃式”结离婚 赔了夫人又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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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刘某(丈夫)和朱某(妻子)于1999年9月登记结婚,以双方名义共办了5家不动产,结婚生子。 2006年9月21日两人首次离婚,其中两处房产约定归朱某所有,婚婴与朱某一起生活。 同月27日,两人再婚了。 2008年8月8日,两人再次离婚,除了第一次约定的财产分割外,结婚的孩子约定和刘先生一起生活,送一套给另一个结婚的孩子家。 2010年3月3日,两人再次结婚。 2012年12月7日,两人第三次登记离婚,另两家也约定归朱某所有。 即双方名下的五所房子中有四所朱姓全部,一所结婚孩子全部。 双方协商了三次离婚,离婚协议都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之后,双方依然过着共同生活。
年7月,双方发生了矛盾。 年1月,刘某诉诸法院,主张离婚是冲动的,离婚后也过着共同生活,财产分割方案不是其本意,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三次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为离婚协议已经备案,双方离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离婚后也不能继续同居生活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不管刘某因为什么原因办理离婚登记,都要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这个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结婚自主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大体。 双方自愿离婚的,国家应当允许离婚,登记后会产生离婚的法律结果。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除具备法定取消情况且依法取消的情况外,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不平均分割财产,一方可以多点、少点或不区别,也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意味着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从登记离婚之日开始,离婚协议书中记载的归属对象的财产成为其个人财产,再婚也成为婚前的个人财产。 离婚后也一起生活,不改变结婚状况,财产归属也不改变,除了具备法定取消状况的情况以外,另一方无权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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