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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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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害责任适用被要求保护的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害行为发生后协商选择适用法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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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企业,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超市侵犯作品发行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企业( 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居住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诉讼代理人:请舒某、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企业( 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 (以下简称宏联企业)因与申诉人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犯下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去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议院,经阅卷咨询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这件事现在审理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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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企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再审天津市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00元。 2 .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大嘴猴的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知名度极高,而且作为美术作品和商标被商品采用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和质量,让顾客购买该商品而不是其他商品,蕴藏着极高的商业价值。 涉案商品上印刷着与大嘴猴子的美术作品相同的构成或实质上相似的图案。 天津市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经营长,商品种类多,经营范围广,经营区域人流量多,销售侵权商品质量差,价格低,涉案商品三无商品,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其侵权行为Acer 一审法院在自由裁量下错误地认定了大嘴猴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及其背后的商业价值等事实,判断赔偿的经济损失过低。 宏联企业主张的合理费用必须5000元全额支持。 律师费用4000元,公证维护费800元,涉案商品和交通费200元,共计5000元,宏联企业没有提交合理费用的票据,但都是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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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注册号码为国产注册字--f-00260207的作品注册证书上,作品名称为朱利叶斯,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为保罗企业,创作完成时间为199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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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于2005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是个体经营者,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烟草零售。 年12月20日,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对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二村字号名天利隆超市的店铺(据超市内驾照新闻,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张某)进行公证取证,在这家店铺购买一张床单,价格12元,上述地点, 天津市南开公证处为此发行()津南开证经字第1165号公证。 法庭开封公证将实物归档后,必须申诉侵权产品床单之一,这张床单上印有猴子头形状的图案。 涉案美术作品总体上是猴头形状,头部两侧有半圆形耳朵,脸的下半部分明显比上半部分宽,脸上有两个黑色椭圆形的眼睛,下面有一个小黑色实心圆形鼻孔,鼻子下面有扁平形的嘴,又大又突出。 根据比较,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中单独采用的猴头形状图案与保罗企业的作品名为大嘴巴猴子的美术作品构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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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涉港民事案件,首先应该明确准据法。 由于宏联企业援引大陆地区的法律向一审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著作权的归属复印件、侵权责任的明确等必须适用被要求保护的法律,即大陆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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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涉案公证中记载的购买过程、公证档案情况以及当事人审判陈述,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可以认定涉案被侵害的产品已经出售。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人均不得发行其作品。 在本案中,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中单独采用的猴头形状模式,猴头五官的比例、五官的位置、整体轮廓、口的形状等与国产登字--f-00260207号美术作品构成相同。 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未经保罗企业或宏联企业许可,在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印有与涉案作品相同图案的侵权产品,这种行为构成了涉案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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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的责任问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作品的,根据情况,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另外,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额还必须包括权利人为阻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明确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本案中,天津市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必须承担侵权行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宏联企业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所得。 由于一般客户在购买被指控侵害的产品时越来越多地考虑到商品的采用功能,所以销售者销售采用大嘴猴图案的商品越来越多是为了吸引客户。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明确损失额。 另外,Acer企业没有提供说明合理费用的证据,但公证取证、委托律师等确实产生了一定的费用,Acer企业是大量的维权,提出的公证都考虑到很多案件中被采用等因素,合并 综合来说,一审法院酌情明确天津市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赔偿宏碁企业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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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宏联企业无法提供证据说明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的违法损失和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对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的经营规模、违法行为的性质 但是,其公证取证、委托律师等确实产生了一定的费用,产生了Acer企业的批量维权等因素,酌情明确天津市双口天利隆百货公司赔偿Acer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3500元,不冤。 宏联企业对一审法院明确的赔偿额过低的主张,本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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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该维持。 宏联企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必须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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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的受益费为962.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企业( 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咸胜强

陪审员黄鹏丽

陪审员王倩

陪审员董声洋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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