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家暴者不认账,面临多重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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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者不认账,面临多重不利后果。
□本报记者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吴扬新
今年3月1日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4周年之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家务法官建议“对家庭暴力说不,主张法官把房子变成幸福安全的地方”。
当天,北京市一中院通报了典型例子。 小芳(化名)和小俊(化名)结婚后,由于频繁的吵架和家庭暴力,这所房子变成了噩梦,小芳要求法院离婚。 在审判中,小芳也考虑过逃亡,但为了寻求小俊的悔改和原谅,她又一次心软选择了原谅,取而代之的是小俊反复无常。 这是因为她坚决选择离婚。
为了说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小芳写道,拿出小俊写的保证书的一部分,保证没有殴打行为。 另外,还有派出所备案的协议书。 其中,双方确认小俊多次暴力殴打妻子小芳,在儿子面前暴力殴打小芳,给小芳和孩子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身心障碍。 但是俊先生不同意离婚,主张保证书和协议的签名不是他签的。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保证书和协议落款处小俊签名的笔迹。 鉴定意见是保证书和协议中的小俊签名笔迹是用和样品中的小俊签名笔迹相同的人写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该基于感情。 在共同生活中,小俊无法冷静地控制自己的感情,在双方吵架中多次与小芳发生肢体冲突,小芳受伤,夫妇感情逐渐破裂,判断双方离婚。 孩子的抚养问题必须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应该从没有使未成年人孩子的利益最大化的大体上判断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 现在孩子和小芳一起生活,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小俊因为有家庭暴力行为,不应该直接养育孩子,孩子应该由小芳养育。
关于双方争夺的房屋,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分居时间、孩子与小芳一起生活引起的消费以及小俊家庭暴力的过失等因素,通过保护女性孩子的合法权益,大致酌量小芳享受家里70%的比例,小俊是30 因为房子总是小芳和孩子住在一起采用,所以房子归小芳所有,小芳按上述比例按判断价格支付小俊折扣金。
据此,法院综合案件后,判决允许小芳和小俊离婚,结婚、生育由小芳扶助,小俊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争吵家以上述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遇到家庭暴力,请记住以下四点提示。
法官说,法院后,中国法律确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面对家庭暴力问题,中国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项法律都为当事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支持。 家族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容易引起恶性刑事事件,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严重危害的社会问题。
为了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平的文明家庭关系,法官鼓励当事人不要鼓起勇气告诉家庭暴力! 与常见的家庭暴力相关法律问题相比,北京市一中院给出了四点提示。
一个是家庭暴力引起的感情破裂,法律允许离婚。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族之间以殴打、束缚、身体障碍、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威胁等方法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评价感情是否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第二,施暴者通常不应该直接抚养孩子。 离婚后,不满2岁的孩子,大体上由母亲直接抚养,2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在抚养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服从对未成年孩子最有利的大体判决。 因此,在审理婚姻家庭事件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离婚事件,不应该从成人孩子的好处没有最大化的大体上判断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人。
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大体上是照顾无过失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妇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照顾孩子和妇女权益的大致判决。 在实践中,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可以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斟酌施暴方减少财产,惩罚施暴者。
四遇到家庭暴力离婚,可以向施暴方要求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会对对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精神产生不可恢复的影响。 因此,因离婚纠纷而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家庭暴力行为带来的医疗费、看护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平、过失方面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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