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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遗漏继承人协议无效 遗嘱要件须齐全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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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临终时口头说明后事,将不动产分配给孩子。 由于没有留下书面证据,姐弟俩为了防止日后的纷争特意在村委会上签署了“分家协议”,但意外地忽略了祖父,被认为无效。 为什么协议无效? 如何签订比较有效的遗嘱? 法官用实例详细解说遗嘱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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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和李先生是姐弟的关系,两个父亲于1997年去世,在通州某村留下了两所宅邸的房子。 老人去世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口头说明两家由李先生继承,但如果两家被拆除,李先生必须为李先生提供两间房间以补偿,两人都同意老人的口头说明。 到了2012年,两个宅基地面临拆迁,李先生为了确保拆迁的好处,邀请李先生到村委会签订了“分家协议”,协议约定两家全部归李先生,但拆迁后,李先生给了李先生两个居室 几个月后,政府机关开始拆迁登记入户,触摸期间,发现其中一套以李先生的名义登记,李先生也作为被安置者。 但是李先生证明有“分家协议”,说两家的被安置者都应该是自己。 李先生反感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李先生只能诉诸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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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在1997年李先生和李先生的父亲去世时,双方祖父还没有去世,李先生和李先生的父亲发现8个兄弟姐妹也没有去世。 李先生和李先生签订的“分家协议”属于父亲遗产的划分,双方祖父、祖母和李先生、李先生都是第一继承人,享有对双方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权。 李先生和李先生协商时,分割父亲的财产,征得祖父、祖母的同意,直接分割父亲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没有被视为比较有效的协议。 最终法院认定这个“分家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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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通州区民事审判法官馀海对记者说,如《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言有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的形式。 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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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老人在确立公证遗嘱后,临终时显示与公证遗嘱不一致的复印件。 继承人不承认或临终遗嘱的要件不完全的情况下,法院多根据公证遗嘱的复印件进行判定。 变更遗产分配时,最好在以后的公证遗言中修改以前的公证遗言的复印件。 余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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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海说,自书遗言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写明年、月、日。 遗嘱上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其中一个人代书,写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证人、遗嘱人签名。 口头遗嘱也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 我国以前就流传了习性,所以很少在现实生活中留下遗言。 由此去世后的继承人因继承财产而发生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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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证人也必须是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媳妇和女婿等是利益相关者,证言的遗言无效。 馀海建议,如果特别是在农村立遗言的话,作为证人委托村委会和德高望重的长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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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海告诉记者,本案分家协议无效意味着李老去世时,他父亲还活着,父母、配偶、孩子都是第一继承人,李祖父和李氏兄弟有权继承相关遗产。 另外,李爷爷年纪大了,李老先生对李爷爷有赡养义务,法院必须全面考虑所有继承人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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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海说,即使李老在本案中制定了生前书面遗言,也有必要分配遗产,意思是李祖父放弃相关继承。 当然,如果孩子同意的话,就不能认为分配财产的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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