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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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完成拆除某房屋设立补偿合同纠纷的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决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冀民申39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完某,住在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某,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居住地:承德市开发区西区**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企业会长。
复审申请人的完成某某和被申请人承德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燕东房地产企业)拆迁配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案件,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冀08民终1245号民事判决,申请本院复审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现在审查结束。
完成某申请复审表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合同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其他事情另行协商完成某弥补购买价格差异,自行明确相关房地产价格,计算了购买费用的具体金额。 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签订合同要求当事人地位平等,即一方不得强迫一方意志。 且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补充购买费用和补偿项目没有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有权依法自行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非法介入。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院经过审查,2008年5月,复审申请人认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实物配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根据城市规划占地面积,拆除位于某承德市、建筑面积为44.69平方米的私产房屋, 其他事情另行协商。 … … 承德市公证处制作了( 2008 )承证民字第2620号公证,并就该协议进行了公证。 协议签订后,涉案的房屋被拆除了。 在其他事项另行协商的意义上,原审根据涉案房屋发表的拆迁公告和拆迁须知,公平地大致就认定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另行协商,包括应补充相应差额的几个事项,是不妥当的。 复审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依据不足的,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来说,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娟
陪审员郎立惠
陪审员很强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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