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著作权法再迎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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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于4月30日在社会上发表,现在已经公开。 草案根据时代的诉求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短片和直播等新作品类型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等的复印件,成为话题。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今年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的第30年,距上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已经过了10多年。 10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直播、短片等新型著作权纠纷相继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我国著作权作品类型、侵权纠纷等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杂乱态势。
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在作证修正案草案时指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著作权保护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编纂和处理完整的著作权法。
新著作权法草案于4月30日在社会上发表,征求现在公开的意见。 草案根据时代的诉求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短片和直播等新作品类型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等的复印件,成为话题。
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多年来,在著作权纠纷中,权利人维权价格高、侵权人侵权价格低是实践中的现实课题。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侵权赔偿额上限为50万元,30年不变。 因此,业界人士呼吁提高侵害价格,提高对著作权侵害的处罚力度,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新的民事赔偿制度首先适用于与市场经济相关的经济行业。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万一介绍说,以前流传的侵犯著作权大多是出于非营利目的,这种侵害责任的目的是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但是,现代侵犯著作权的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实施侵害行为可以给自己带来商业利益。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侵害的赔偿责任不仅应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且应该转移到侵害者由此获得的利益上。 赵万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著作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充分的正当性。
这次草案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第52条、第53条副本备受关注,故意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用法定计算方法的1~5倍给予赔偿。 另外提高了法定赔偿限额,从50万元以下上升到500万元以下。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总是增加侵犯著作权的赔偿额,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代理锦绣未央模仿系列案的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王国华律师认为,上述草案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有实质性影响
小说《锦绣未央》侵犯著作权系列纠纷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案例之一。 这个案件代理律师团的负责人王国华认为,这个系列的案件涉及12起案件,最终法院判断这本小说的作者向侵权人赔偿了78万元左右,每人模仿了6元钱。 从多年的判决金额来看,这应该是这类案件中最高的。
参照国家版权局的《使用文案作品支付报酬的方法》的规定,原创作品的稿费标准是每千字80元到300元,这样每个字最高0.3元。 所以‘ 锦绣未央事件的最终赔偿结果具有惩罚性和抑制性。 王国华表示,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额已经按照很高的标准执行,草案的复印件实际上通过法律条文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现有的操作标准。
王国华还说,即使草案规定了1-5倍的惩罚性赔偿额范围和50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在实践中,具体到案例,必须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作品的价值、权利人的损失等因素,综合判定赔偿的标准和金额。 实际损失超过500万元的话,赔偿额也一定会超过500万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银良也表示,有必要研究其中5倍赔偿规定的合理性。 从国际上来看,似乎没有国家能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最高赔偿额提高五倍。 因为立法者有必要对此进行慎重和充分的研究。
扩大网络视听作品保护范围
在这次的草案中,将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著作权作品类型规定的第6部电影作品和以拍摄电影的做法创作的作品变更为视听作品,成为了话题。
刘银良将广义电影作品的评级变更为视听作品,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将电影作品等统称为视听作品( audiovisual works ),在美国版权法中与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
近年来,随着短篇电影和直播等新形式的出现,作品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化。 短篇电影作品、直播比赛、直播游戏等是否拥有著作权的问题是业界正在讨论的热点话题。
赵万一认为,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视听作品的载体不仅通过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多种技术手段,表现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且其摄影主体越来越普及、个性化,其功能越来越商业化,直播带品
10年来,除了以前传来的网站早期开发的语音视频板之外,近年来,新的视频、快手等短片、现场发布平台层出不穷。 赵万一的介绍中,现在视听作品的产业化趋势很明显,成为娱乐领域的核心复印件之一,这些平台上作品的属性和相关平台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必须尽快通过法律确认。
不仅如此,赵万一还私自改编别人的作品,二次创作别人的作品,复制、搬运其他电影作品的副本(秒盗、按键、绘画等),剪辑、重组别人的视频素材,变得杂乱无章。
因此,基于这些现状,赵万一认为,经过草案的修订,不仅视听作品的保护更落后,而且有助于视听作品产业的健康迅速发展。
刘银良表示,这种变更是技术中立的大体体现,无论用什么方法和手段拍摄,只要作品由连续的画面构成,就可以视听和保护作品。 当然,也必须满足作品的其他要求。 他进一步说,视听作品的具体角色可能需要通过版权产业实践和司法实践来确认,同时其角色也有可能逐渐扩展。
在网络中如何平衡
著作权保护和作品传达
由于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等,目前作品的制作、发布、采用以前所未有的范围和速度在网络上采用、发布。 如何认定合理的采用,如何限制作品的传达,如何维持两者的平衡,对未来网络中的著作权保护生态来说特别重要。
赵万一指出,在数字环境下,网络客户可以获得相关的便利,欣赏越来越多的视听作品。 但另一方面,视听作品的制作者为了商业好处有意抑制视听作品的合理采用。 换句话说,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必须在互联网行业的权利扩张和视听作品的资源共享之间发生冲突。 特别是大型网络平台利用自己的独占特征,阻碍视听作品的传达,典型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和技术措施限制视听作品的传达。
草案第4条对作品的传达增加了新的规定,即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达。 第五十条也滥用著作权和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对扰乱传达秩序的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录用的规定,必须影响该作品的正常录用,还必须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刘银良分解认为这些条款分别与两个问题有关。 一是防止滥用著作权或邻接权,另一种是保护著作权或邻接权不要过度限制。 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滥用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情况包括权利人采取过度的技术措施,妨碍人们正当地获得和采用其作品。 草案是这样规定的,有望限制这种滥用权利行为。
除此之外,近年来,在网络上经常看到对国内外现有的电影作品、文案、音乐、照片作品等进行二次剪辑、再加工后进行创作,这种行为是合理地采用类别还是侵犯著作权?
在赵万一中,这样的作品成为支撑这个产业繁荣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是因为单方面要求所有的视听作品都需要原创性是不现实的。 另外,对其他作品的剪辑、编辑、改编、再加工确实有可能导致对著作权人的侵权问题。 基本的评价标准是其他作品的剪辑、编辑、改编、再加工不能损害原作品的完整性,不能改变原作品的立意,不能对原作品产生负面影响等。 赵万一说。
刘银良也指出,这些行为必须在具体情况下具体分解。 这包括招聘目的、招聘作品的类型和数量及其重要性、是否可能取代招聘作品的市场等。 具体的评价标准包括增加上述草案第22条规定的两个要件,即影响作品的正常采用,也必须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简单的评价方法之一是看相关采用是否有可能给原作品带来市场替代效果,有市场替代可能就不合理采用。
驱动器条件的不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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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本公司记者采访时,刘银良就这次草案的修订提出了建议,但认为这次著作权法的修订中最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是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体系的整理和重构。
例如删除重复的东西和不必要的权利,规范广播权等,在这次的修订中,除了将广播权等级变更为广播权以外,似乎没有看到实质性的调整。 刘银良特别需要考虑删除兜风的其他权利的规定。 包括第三条兜风的其他作品。 因为这项规定可能会对司法实践产生不明确性。
除此之外,刘银良建议,在应对网络技术中的著作权保护和传递生态问题上,草案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细分,以适应现在和将来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生态。
王国华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草案第13条关于采用合作作品的相关规定。 根据草案,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受,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没有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转让,行使他人的专有录用,质量提高以外的权利,但所得收益必须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在此添加共同权利人的作品或‘ 合作作品‘ 据共同权利者作品王国华氏介绍,实践中除了2人以上通过共同创作作品享受著作权以外,还存在通过继承、继承等方法成为共同著作权的权利者的情况。 根据民法规则,共同权利人需要协商共同行使处分权,但如果协商不一致,则权利被搁置,很可能不利于传达作品的文化价值。 因此,现行案中由于这种情况下的权利处分等不完备,所以建议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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