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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两高”发布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案司法解释(三)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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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3)》今天发表了。 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扩展了入罪情况,将侵犯商业秘密带来的违法所得额、侵犯商业秘密带来的权利人破产、破产等列入入罪门槛,将入罪额从50万元以上调整到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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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犯罪的新型案件层出不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很多,需要发表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定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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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一规定了三方面的复印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行为对社会危害的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损失计算方法,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进一步确定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的商标、侵犯著作权罪的推定规则、侵害商业秘密罪的非法手段等具体认定,统一司法实践的认知。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处罚的适用和掌握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等问题,从重处罚、不适用的缓刑和轻处罚的情况出发,规定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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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经常被掩盖,卑鄙,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司法解释中这种行为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录用费用明确权利人的损失,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 对于侵犯违约型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因此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取得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罪恶门槛有区别,损失额根据采用商业秘密带来权利人销售利益的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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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确定了不适用重罚和缓刑的具体情况,以侵犯知识产权为行业的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之间,灾害救援、防疫物资 另外,以承认有罪不罚的非法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还规定了披露、录用或者不允许录用别人的四种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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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将于每年9月14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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