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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伤亡免责条款不是商家“免死金牌”网络法治频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2阅读:

本篇文章3788字,读完约9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韩丹东□法制日报实习生姜珊

“在长时间或短期训练中,无论受到什么意外伤害,本人都放弃自己追究×××格斗俱乐部组织者、出资人或训练师的任何形式的责任,包括医疗费、医疗费、医疗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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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北京市海淀区格斗俱乐部必须签署这个来健身的会员的承诺书的条款。

知道自己在这个承诺书上签名的是学生王力(化名)在这个格斗俱乐部健身受伤后的事件。

趁假期空闲时间充裕,我想用学习格斗技巧健身的王力在这个格斗俱乐部办会员卡。 但是,因为还没上好几次课,他在实战对战中发生了左眼下眼窝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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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想得到维权时,搏击俱乐部拿出了他签署的“俱乐部免责”承诺书。 王力的维权至此陷入了锯齿战。

回避免责条款责任请求权很困难

王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6月19日的格斗训练中,格斗俱乐部的教练安排在实战中对战。 王力对手的身高体重远远超过了他。

几回合后,王力的眼睛被对方拳击了。 医院检查发现王力左眼下眼眶骨折。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在进行实战训练之前,搏击俱乐部要求会员签订安全承诺书。 除了开头提到的条款外,“放弃本人在×××搏击俱乐部的组织者、出资者、训练师的训练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致命伤害、甚至追究死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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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说,他因为签订了安全承诺书,受伤和搏击俱乐部协商时,对方不想承担相关责任。 王力必须投诉12315客户权益保障,经过工商部门的协调,搏击俱乐部最后承担了65%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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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格斗俱乐部还是认为自己不应该负责。 协议的赔偿费用先推迟一段时间再入账。 ”。 王力说。

王力认为格斗俱乐部的会员大多以业馀健身为目的,与职业选手不同。 搏击俱乐部必须对业余选手采取保护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伤害学生意外购买集体保险。 但是,无论是对待会员还是签署承诺书,都没有从搏击俱乐部收到关于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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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的经验不是孤例。

年10月,来自北京的关先生开卡丁车去了河北石家庄的一家卡丁车俱乐部。 关先生开车跑到第四周的弯道时,突然撞到拐角处的墙上,弯道上保护了轮胎,但冲击依然让关先生严重受伤。 根据医院诊断,有关女士胸7椎体压缩性骨折,双肺挫伤。 之后被相关部门鉴定,其受伤情况构成了9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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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关先生就赔偿问题与给卡丁车俱乐部和俱乐部投保的某保险企业进行了多次协商,卡丁车俱乐部和保险企业认为没有自己的责任。 但是,关先生把两者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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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卡丁车俱乐部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足。 另外,关先生接受的自主负担风险条款提供给卡丁车俱乐部,其中加重了关先生的责任,免除了卡丁车俱乐部的责任。 这个认证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卡丁车俱乐部承担70%的责任,赔偿关先生的各经济损失16万。 保险企业赔偿关先生的各经济损失是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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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运动保险难以重叠购买转移风险

高风险运动中是否支付受伤保险的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那么高风险运动领域可以集体投保吗? 个人可以参加高风险运动投保吗?

对此,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柳松表示:“跆拳道、武术格斗等运动相关意外受伤的险种确实存在,但由于这种领域没有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保险率等理由,保险企业对这样的保险实行通常保险。 保险、保险条件、免责条款、保险费费率等方面高于其他常规业务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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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张俊岩表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转移风险,因此在个人保险的情况下,必须观察相应的保险种类是否合适,需要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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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岩说:“在市场上常见的人身事故伤害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而躲起来或受伤是免责事项之一。 因为如果进行高风险运动,危险概率可能会变高。 高风险运动一般比通常的运动风险水平高,是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进行这种运动之前需要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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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俊岩介绍,免责条款中一般将高风险运动记载在潜水、跳伞、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保险证书上 意外危险中高风险运动的范围比高危运动项目大得多,除潜水、滑雪、攀岩外,还包括常见的滑冰、跆拳道、蹦床、卡丁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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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普通的意大利保险以外,也有考虑到这种特殊风险的保障诉讼,专门开发高风险运动保障意大利保险的保险企业。 被保险人从事保单上记载的特定高风险运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达到保险金支付条件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障。 这种险种大多设计为追加保险,个人购买时首先购买普通的人身事故伤害保险作为主保险,然后购买追加扩张高风险运动保险。 ”。 张俊岩还说,必须注意,人身事故伤害保险只支付死亡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不承担医疗费的保障。 因此,个人在购买这种保险转移风险时,最好购买意外伤害医疗追加保险。 否则,治疗费不能用意外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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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高风险运动领域的担保问题是什么样的呢?

张俊岩表示,领域保险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是以企业为被保险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这个险种的保险责任条款一般是约定的。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单记载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是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 公共责任保险可以向被保险人转移赔偿责任风险,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应该对受伤的会员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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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企业和保险企业的信息表现能否在会员保险团体的人身事故伤害保险中附加高风险运动保障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 俱乐部为投保人,会员为被保险人,会员或其近亲为保单的受益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快速发展问题的通知》,团体保险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相对缓慢地规定。 例如,保险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明确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后被保险人频繁变更,但可以在客观条件下确定区别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例如乘客意外的伤害保险等。 企业投保集体保险还是要包括高风险运动保障意外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追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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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死伤免责条款无效法追究相关责任

从事高风险运动领域的企业设置免责条款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样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情况时,或者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第一权利时,该条款无效。 其中,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失去对方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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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两项规定,受害者可以主张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 ”张俊岩说:“在以往的相关示范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平均没有过失,法院不认为俱乐部和实战对决的对方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考虑到事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受害者为此支付了很多医疗费,根据公平,相关主体会对受害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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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松也认为,从事高风险运动领域的企业设置的免责条款,无论是以俱乐部和学生之间签署的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还是以学生方面签署的,还是以俱乐部为对象的单方承诺的形式出现,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另外,无论“死伤免责条款”是否属于样式条款,都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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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会员死伤的情况下,俱乐部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达到俱乐部的免责条款为‘免死金牌’回避责任的目的。 学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选择追究俱乐部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柳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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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松进一步说,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酒店、百货公司、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大众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对于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结果,学生可以要求俱乐部或企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俱乐部根据其过失程度与学生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过失责任大致”,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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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必须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对于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结果,学生可以按照与俱乐部的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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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应该观察的是,在自由格斗、骑马、滑雪、攀岩、潜水等所有高风险的体育活动中,学生自愿、自愿地参加这样的活动,有可能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等风险,这样的 ”柳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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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高风险运动中受伤,伤者应该如何维权?

柳松对此提出了五点建议:第一,个人在决定参加这样的活动之前,必须详细了解必要的身体素质、自己的条件等要求,以免因自己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等意外的事情。 第二,对于俱乐部要求学生签名的合同、承诺、入会须知等所有文件,学生必须在签名前仔细阅读,以免在自己不利的文件上签名,并且保存自己签名的文件。 第三,对于向俱乐部缴纳的会费、训练费等相关费用,学生必须观察保留金的记录、收据或发票等证明书。 第四,发生人身损害等事故时,学生必须及时妥善解决伤情,并固定和保存相关事实的证据资料(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发票、120急救记录、110出警记录、医院病历等)。 第五,发生人身损害等事故,学生认为俱乐部等附属机构、个人应该为此负责的情况下,学生建议先用与俱乐部友好协商的方法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主管工商机关、客户协会投诉、向法院起诉等合理的方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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