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差评事出有因不构成诽谤诋毁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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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法制日报通讯员张博王婵
买方李某认为没有事实根据,因此给予差评,公开评论赝品,淘宝卖方将其告上法院。 9月11日,北京网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在法庭上宣判。 李某认定劣等事有原因,不是为了故意伤害卖方的名誉,而是为了驳回卖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另外,判决指出买方在卖方顾客服务信息表达过程中采用的措辞确实不恰当,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因此不优选。
作为卖方的商贸企业,在李某在卖方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和接收儿童秋梨膏后,李某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与企业的顾客服务信息表现发生冲突,说话激烈带有侮辱性的语言。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回调通过阿里旺与李某协商进行信息表达,反复说明商品都是正品。 但是,李某无视卖方提供的照片等证据,继续在差评中追加照片和录像等,并公开表示卖方卖假货。 商贸企业认为,李某通过网络评价展示网页,公开诽谤和侮辱商贸企业的商业信用,误导其他不特定的网络阅览者,严重损害商贸企业的商业信用,影响销售额,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李某发现,收货后,卖方销售的产品比以前购买的产品颜色浅,浓稠度薄,仔细核对后,认为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年10月22日。 在与卖方的信息表达过程中,工作人员适当说明,然后单方面强调自己的产品是正品,委托买方鉴定产品,拒绝退货退款申请。 长期的信息表现没有取得成果后,李某在评论中给予了好评,进站和顾客服务的聊天记录和产品适合照片。 李某认为商贸企业反复要求客户提供检查报告和相关证据,说明其销售假货,等同于推脱和欺负,自己的差评基于该产品的事情幼儿食品安全,客户的初始态度消极,提出差评后,客户
北京网络法院审理后,此案卖方系法人与公民名誉权相比,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公司法人商誉、向公开媒体发表复印件的不真实副本,进行了不公正的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客户不应该批评、评论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认定侵犯别人的名誉权。 但是,借机诽谤、诽谤,损害其名誉的,必须认定侵犯名誉的权利。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查明事实,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有质量问题,但产品包装箱的生产日期容易让客户产生混淆和误解。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没有积极向买方提供合理的处理方案。 首先说明日期是保质期,然后强调让买方鉴定产品质量,拒绝退货退款的要求。 通过这些情况,法院综合判断,李某添加差评不是为了故意损害卖方的名誉,而是没有主观过失,不对卖方构成诽谤、诽谤。
但是法院指出,李某在与卖方的顾客服务信息表达过程中采用的措辞确实不恰当。 聊天文案没有直接侵犯法人名誉,李某在对商品的评论过程中没有直接采用侮辱性言论,但是把聊天文案的过激言论放在评论中发表,有侵权的风险。 现在这个评论不能以屏蔽状态显示,所以李某也同意删除所有的副本,李某判断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在法院后说,评论机制是购物网站建立的信用机制,是顾客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评论和批判权利的平台。 在明确客户正确表达需求、侵犯法人名誉权的界限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特定场景中人类过失的程度和行为的违法度,以及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 如果发生产品纠纷,经营者首先要以完善自己的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为基本出发点,对客户的批评和评论要有一定的宽容度。 对客户来说,评论机制不是发泄个人感情的工具,批评和评论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是客户的法定权利,但要明确需求表现和侵权的界限,观察人身攻击或不文明用语不出现在网络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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