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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有偿代购车票是否涉罪尚待明晰网络法治频道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3-22阅读:

本篇文章4085字,读完约10分钟

●火车票实名制的推进,在大幅度减少非法倒卖车票的行为,有效抑制“黄牛党”,在一定程度上处理车票困难、车票困难等问题,维持公民平等的购票权和乘坐列车的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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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0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108起基层法院判决的转售票刑事案件。 其中,自2012年元旦全国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以来,共作出了103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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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票实名制的实行和网络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利用抢劫软件有偿购买实名制列车票是否构成犯罪总是有争议的,相关机构对此进行了权威说明,在这种行为罪和非罪的边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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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陈磊

代替使用抢票软件收取佣金抢火车票,江西籍男子刘某因倒卖票罪被法院一审判处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这件事被媒体公布后,再次把倒卖票的罪名置于舆论的漩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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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在中国最大的司法文件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件网络中搜索,截至2006年,中国裁判文件网络已经发布了108起基层法院判决的倒卖票刑事案件。 其中,自2012年元旦全国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以来,共作出了103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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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随着票实名制的实行和网络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利用抢劫软件有偿购买实名制的火车票是否构成犯罪都有争议,有关机构对此进行了权威说明,这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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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票非法获利

样本数量逐年增加

刘某案件一审判决书称,从去年4月到今年2月,他在网上购买恶意票软件后,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发表了收取佣金抢全国火车票的广告,订单后,票软件

今年2月,刘某因涉嫌倒卖票被赣州铁路公安人员逮捕。 刘某涉案票面为123万余元,非法利润被认定为31万余元。 9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刘某犯倒卖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 现在刘某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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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票的刑事案件并不少见。 仅今年,中国审判文件网就已经公布了15起基层法院判决的倒卖票事件。

8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山东籍女子沈某转售票、船票事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制作的这个判决书,年9月,沈某通过10个中国铁路12306网站的账号,挪用别人的身份新闻,在中国铁路12306网站上购买、囤积火车票,退款后夺回的方法,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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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沈某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倒卖票,情节严重,该行为已经被判为倒卖票罪,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罚款4万元。

据《法制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络上搜索,截至200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络发表了108起基层法院判决的转售票刑事案件。 其中,2012年元旦全国旅客列车实行票实名制以来有10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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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文件的网络事业还在进行中,因此司法实践中的样本数量可能超过这个数字。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倒卖票和船票的罪行,没有规定倒卖机票和音乐会票等其他有价票的犯罪。 这是因为票和船票与国民的基本需要相关,比其他有价票更有重要价值。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去年11月在《浙江社会科学》中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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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认为,我国居民最主要的出行方法仍然是铁路、公路,票代表最基本的出行诉求,应该受到刑法的特别保护。

根据交通运输部今年4月发布的《年度交通运输领域快速发展统计公报》,去年我国完成了营业性客运179.38亿人。 其中,铁路完成旅客发行量为33.75亿人,道路完成营业性客运为136.72亿人,铁路和道路合计超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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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表范式的那一年。 从趋势上看,范式的数量总体上逐年增加。 例如,2012年发布了三种范式,年份从18开始,年份从25开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王剑波教授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倒卖票者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黄牛党”,他们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获利的动机,客观上侵蚀了普通旅客公平的购票机会,使用刑事手段进行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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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焦旭鹏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正在用刑事法律手段解决所谓的“倒卖车票”行为,抑制高额代办车票服务的混乱,从案例社会效果来看意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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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购买引起的争论

各方观点不一致

1997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倒卖票罪。 “倒卖票、船票,情节严重的,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另外,处以一处票价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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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电车开始实行火车票实名制。 2012年元旦,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了火车票实名制。

焦旭鹏认为,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之前,所谓的“倒卖票”行为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购票,然后涨价受益于他人,在符合关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时,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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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火车票实名制,在大幅度减少非法倒卖车票的行为,有效抑制“黄牛党”,在一定程度上处理卖票困难、购票困难等问题,维持公民平等的购票权和乘坐列车的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年下半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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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祥当时意识到,实名制也是事先收集旅客身份新闻,为旅客买火车票,收取一定的费用。

在此背景下,年发生了引起社会关注的广东佛山小夫妇购买火车票的事件。

年1月,在佛山经营店的钟某、叶某夫妇用一张票收取5元或10元的费用,通过中国铁路12306网站帮助外来职员订购火车票,结果被肇庆铁路公安处没收,之后夫妇因涉嫌倒卖火车票而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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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两人被拘留12天后,警察对两人采取了等待审查的措施。 同年6月,肇庆铁路公安处将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12日,追缴违法所得720元,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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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认为钟某、叶某没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没有铁路运输公司的批准,也没有与铁路运输公司签订火车票代理销售协议,也没有代理铁路票的资格,其行为是倒卖铁路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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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人士既有赞同铁路警察的定性结论,也有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有认为不构成犯罪的。

王志祥在文章中有这样的观点:钟某夫妇利用了解自己电脑的便利帮助别人购票的行为是民事代理行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不应该上升到刑事和行政行业被定罪。 但是,钟某夫妇毕竟没有代理提高火车票销售业务的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主体的准入秩序,扰乱了市场秩序。 关于其性质和程度,最多是通常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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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旭鹏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后,乘员在网上或电话上购票,收取超过票面价格的费用的行为,实际上是销售那张票的服务,一般是双方同意的民事行为,因倒卖票罪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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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代办车票的行为也不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即使实质上以高价格购票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构成的情况下,任何罪名都不能犯罪解决。 ”焦旭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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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波说,“网络黄牛党”用票价软件等方法代替乘客迅速抢票,事先囤积票,找到昂贵的乘客后退款,向乘客收取票价和高额的代购费用。

王剑波认为,两者有主观获得暴利的动机,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购票秩序,侵蚀了普通乘客公平的购票机会。 因此,同样应该使用刑事手段进行制裁。

票的倒卖仍然必须禁止

有必要界定罪恶的界限

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表例子的那一年,从2006年到2011年,只发表了5起倒卖票罪案件。 截至2012年,共发表了103起倒卖车票罪事件。 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利用抢劫软件有偿购买实名制列车票等行为构成倒卖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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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在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倒票事件中,两名被告人被认定犯有倒票罪。

根据判决书,从年12月到年1月9日,李某被告在福州站收集乘客的身份消息,收到几十元到几百元的“手续费”后,用电话向李某被告报告乘客的身份消息,向李某自己或其他人通过电话预约方法取得必要的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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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用上述方法共同高价转售48张火车票,票面价值共计12147元。 法院一审犯被告人李某、李某倒卖票罪,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罚款1.5万元。

高艳东在前面的复印件中说,在司法实践中将向别人有偿买票的行为定性为倒卖票罪的事件,在倒卖票的事件总数中占了不少比例。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赵某被告自己承包的“中国网通”营业据点,通过网络预约系统向别人订购火车票,涨价销售。 赵某共订购46张票,票面价值9609元,非法利润467元。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倒卖票罪处罚赵某单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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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与人工有偿购票行为相比,使用软件的有偿购票服务与退款收购有关,具有人群广泛、购票效率高等优点,因此产生人工购票行为无法达到的购票效果,其他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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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高艳东解体报道,有偿购票是否会成为犯罪,不是介入技术因素,而是剥夺了别人购票的机会。 大致上,如果行为人在余票不足的情况下使用抢票软件印刷票的话,实际上就会被剥夺别人购票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抢票软件的行为者构成倒卖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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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购票方法从网上转向离线,倒卖车票的罪过也必须做出符合网络时代的客观解释。 只有重新定义倒卖车票罪的法益,合理说明本罪的倒卖行为,才能限定本罪的处罚范围,将无危害的有偿代购列车票(如农民工操作购票)排除在犯罪之外,同时危害严重的有偿购买列车票(如余票不足。 高艳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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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认为,倒卖票罪是一个逐步萎缩和限制解释的过程。 今天,随着汽车的普及,道路运输基本上市场化,不需要保护汽车票。 随着铁路运营机构改革的推进,保护火车票的必要性也消失了。 但是,在目前铁路运输公共服务不足的情况下,火车票的倒卖仍然必须被刑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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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说:“另一方面,刑法必须打击机会垄断型有偿购买,独占机会,用剥夺他人选择权的软件剥夺退款服务,将其作为禁止对象,防止国家福利成为寻求个人利益的工具。 另一方面,刑法必须允许劳务服务型的有偿购买。 在市场经济中,刑法不需要保证结果平等,不需要为他人提供更方便的购票手段的援助行为,如果不剥夺别人的公共福利机会,就不应该作为犯罪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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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波随着票实名制的实行和网络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有偿购票行为能否构成倒卖票罪的争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进行了权威说明,尽快将这种行为罪和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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